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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和条件 第一节 概述 一、婚姻关系消灭的两种形式 1、因配偶一方死亡终止婚姻关系 死亡 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夫妻关系问题的处理 配偶无再婚的,自行恢复 配偶再婚的,不能自行恢复 配偶再婚后又单身的,不能自行恢复 配偶失踪期间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受理,并进行公告,公告期3个月,若无人应诉,则缺席判决离婚,以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 2、离婚:终止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离婚的概念和沿革 (一)概念: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包括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特征: (1)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2)离婚的主体是夫妻双方,且意思自愿。 (3)离婚的法律后果是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 以有效婚姻为前提,离婚产生对内和对外效力 (2)离婚的种类 ①依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态度 片意离婚和合意离婚 ②依离婚适用的程序 行政离婚和诉讼离婚 ③依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和具体程序 协议离婚:可通过行政程序,也可通过诉讼程序 裁判离婚: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裁判。 (3)离婚与法定别居的区别 法定别居:当事人申请,经法院裁决,解除夫妻同居义务,但保留其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法定别居与离婚 前者解除同居义务;后者解除婚姻关系 前者夫妻仍负贞操义务;后者不再负有义务 前者仍有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无 (3)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①前者解除的是合法婚姻;后者自始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②前者发生在婚姻成立后;后者可在婚前或结婚之时 ③前者自登记离婚或调解、判决离婚生效之间起解除婚姻关系,不溯及既往;后者自始无效,溯及既往。 ④前者请求权限于当事人本人;后者除当事人之外,利害关系人也可提出。 (二)我国的离婚制度 1.古代:封建社会下专权离婚制度的四种方式 第一,“七出”。以“三不去”为限制离婚的理由 第二,和离。协议离婚 第三,义绝。强制离婚制度。夫妻或双方的亲属一方或相互有谋害、殴杀等违法事项时,法律强制解除婚姻关系。 第四,呈诉离婚。向官府提出离婚诉讼。 2.民国政府的离婚制度 (1)两愿离婚:以协议方式合意离婚,且有证人见证方有效解除。 (2)判决离婚。具备法定理由时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3.新中国的离婚制度: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离婚 (1)保障离婚自由:不能以强制手段维系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这是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 (2)反对轻率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 (三)离婚制度的立法主义 1、禁止离婚主义:禁止婚姻当事人提出离婚,以别居或婚姻无效作为救济。---逐渐被淘汰。 2、许可离婚主义:允许解除婚姻关系。 (1)专权离婚主义:离婚特权属于丈夫 如我国古代的七出 (2)限制离婚主义 有责离婚主义:限制有过错一方的离婚诉权 无责离婚主义:夫妻双方都有离婚诉权,但需符合法定理由。 (3)自由离婚主义 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都有离婚权利,法律未规定法定理由,也不以过错来分割离婚时的财产。但以诉讼方式离婚,各国判决离婚时往往以感情破裂为标准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第二节 离婚程序 一、登记离婚 又称行政离婚或非讼离婚 (一)条件:(1)双方自愿离婚 (2)须是已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事实婚姻?) (3)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二)程序 申请→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审查→资料及相关证件 批准→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二、诉讼离婚 适用范围: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无法达成协议的 (一)诉前调解程序→非必经程序 (二)诉讼离婚程序 1、调解→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 调解和好→撤诉 调解后达成调解离婚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送 达后生效 2、判决:调解无效→判决 不离 离婚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3、判决的效力 (1)上诉期15日,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2)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不准再婚,否则重婚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内再起诉的,不予受理,但被告可以。 三、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程序 (一)对现役军人离婚的保护性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现役军人的范围:解放军、武装警察的干部和战士 2、夫妻均为现役军人的,或军人向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适用普通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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