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共同犯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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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必须是二人以上 (二)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 (三)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 (一)必须是二人以上 1、二个以上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岳仕群利用其不满14周岁的女儿投毒杀人案 93年,岳仕群携带女儿许某某(当时5岁)与被害人许桂祥结婚。因矛盾过深,岳和许经过合谋报复杀害许桂祥,为此,岳仕群购买了两包“毒鼠强” 。01年12月13日19时许,许桂祥在吃饭中途去厨房,许某某问是否在碗中投放毒药,岳表示同意,许某某将毒药掺入许桂祥吃面条的碗中,并用筷子搅拌几下。许桂祥返回后吃饭中毒死亡。 02年5月11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岳仕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许某某不满14周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对许某某作出收容教养3年的决定。 2、二个以上的单位 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对被告单位原普宁市流沙镇人民政府中止审理(该政府机构已经撤销);黄少壮(镇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期徒刑15年;培洪(财政管理所副所长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期徒刑10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被告单位普宁市流沙经济发展总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80万元;黄少宜(总经理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单位普宁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20万元;林郁(局长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独立的单位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3、二个以上的单位与自然人 (二)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 1、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条件 (1)相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互相存在犯意联络 ——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 2、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1)共同过失犯罪 (2)过限行为 (3)同时犯 (4)没有犯意联络的先后行为 (5)事先没有通谋的窝藏、包庇等事后帮助行为 (6)间接正犯 (1)共同过失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040287不】 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个有争议的例外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指使违章驾驶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是共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过限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 宋东亮、陈二永 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 宋东亮,男,83年11月15日生,农民。 陈二永,男,71年 5月11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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