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工程质量与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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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工程质量与责任 第一节 建筑工程质量概述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 1)影响因素多 2)隐蔽性强,终检局限性大 3)对社会环境影响大 二、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 1)人员的因素 2)工程材料 3)机械设备 4)工艺方法 5)环境条件 三、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与责任承担方式 1、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包括: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承包商不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造成质量问题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以及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存在质量缺陷。 关于工程质量的认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工程质量问题,法院应予以认定。若当事人不认可,法院应当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综合认定 2、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方式 FIDIC合同4.9条规定,承包商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以论证遵守合同要求。 (1)若因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则承包商应承担下列责任: 1)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予以修理、返工或改建,承包商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的,业主有权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商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业主有权要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并有权不支付工程价款 3)合同中约定了质量缺陷违约金的,业主有权请求承包商支付违约金 4)因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造成业主其他损失的,承包商应赔偿业主损失 (2)若因业主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则业主应承担下列责任: 1)其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标准,致使承包商无法施工,在承包商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业主仍不提供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承包商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业主赔偿损失 2)业主不得请求减少工程价款 3)因工程不合格造成承包商或第三人损失 的,业主应赔偿损失 四、业主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的后果 1)使用的部分应视为从开始使用的日期起已被接收 2)承包商应从此日起不再承担该部分的照管责任,应转由业主负责 3)如果承包商提出要求,工程师应颁发该部分的接收证书 第二节 承包商与业主的工程质量责任 一、承包商的工程质量责任 1、概述 FIDIC合同条件4.1条规定:承包商应按照合同及工程师的指示,设计(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过程中的任何缺陷。 2、承包商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前后的责任 承包商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及货物的全部职责,直到颁发工程接受证书之日止 承包商还应对颁发接收证书后发生的,由承包商负责的以前的事件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3、承包商竣工后的义务 1)缺陷责任: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的履约义务 缺陷通知期的时间取决于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性质,FIDIC合同的缺陷通知期限为一年 2)缺陷通知期限内承包商的义务: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3)履约证书:在工程师满意承包商已履行 了缺陷通知期内的义务时,工程师应颁发履约证书 4、承包商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承担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业主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商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 1)修理或返工、改建,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造成逾期交付的,承担违约金 2)承包商拒绝修理或返工、改建的,业主可以减少支付工程款,减少的工程款额,应相当于因整改需要支付的费用、因整改逾期竣工承包商应当支付违约金或因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3)整改以后仍不合格或质量缺陷属于不可修复的,不支付工程价款;已经支付的,按照不当得利返还 二、业主的工程质量责任 1、业主过错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责任 的几种情形: 1)业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业主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2、业主与承包商的混合过错及责任承担 1)业主提供有缺陷的设计文件、勘察数据、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施工单位未按合同或法律规定对资料进行必要审查的 2)业主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正确履行 检验义务的 3)业主直接指定分包人,而总承包商未履行总包管理义务 第三节 工程质量保修 一、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和起算时间的确定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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