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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区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分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主要职责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预警
3.2 信息报告
3.3报告事件的内容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分级响应
4.2现场处置与评估
4.3信息报送与发布
4.4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事件调查
5.2善后处理
6应急保障
6.1通讯信息
6.2宣传培训
6.3监督检查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指导、协助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福建省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预案》及市、区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安全生产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分类
根据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以下简称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件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件。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2)重大事件。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属于重大事件的情形;
(3)较大事件。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或者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属于较大事件的情形;
(4)一般事件。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各镇(街)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法依规,积极参与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工作。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件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常备不懈、预防在先的思想,做好预案宣传与教育培训,增强预防、预警能力。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的作用。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区农业局根据省农业厅的统一部署,负责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工作。可根据屠宰突发事件等级,成立由区局领导担任组长,区畜禽屠宰管理站及相关科室为成员单位组成的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畜禽屠宰管理站。
2.2 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或停止本预案。
(2)根据事件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3)及时向上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有关信息。
(4)及时掌握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及进展情况。
(5)协助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屠宰安全生产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各镇(街)畜牧兽医部门应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畜禽安全生产事件应急机构,处置畜禽屠宰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预警
属地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畜禽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畜禽屠宰安全生产检查指导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件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2 信息报告
(1)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镇(街)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件情况。
经核实,发生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接到报告的镇(街)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至区农业局,区农业局报告市农业局,后由市农业局逐级报告至省农业厅、农业部。
经核实,发生较大事件,接到报告的各镇(街)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至区农业局,区农业局报告市农业局,后由市农业局报告至省农业厅。
经核实,发生一般事件,接到报告的各镇(街)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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