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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3号固定资产.pdf《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固定资产准则》的基本内容与阐释 固定资产框架及主要内容 准则共六章27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规定了固定资产准则制定依据、固定资产的定义及准则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固定资产的确认,共4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及确认时点,特殊情形的处理以及后续支出的核算要求。 第三章为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共7条,规定了存货初始计量原则及不同来源渠道下取得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四章为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共2节11条,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共7条,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方法、使用年限等要求。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共4条,规定了在不同情形下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要求。 第五章为披露,共1条,规定了固定资产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章为附则,共1条,规定了固定资产准则的生效日期。 (一)《固定资产准则》规范的内容和范围 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比较分析]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1.固定资产的用途是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 2.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 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结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可以看出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文物和陈列品和文物文化资产是不同的。文物和陈列品是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的资产,而文物文化资产主要是指政府会计主体经管的资产。 3.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这里的规定标准是指《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规定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4.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这一点区别于无形资产的没有实物形态,也区别于存货的随着其被耗用实物形态发生改变。(二)固定资产的确认 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固定资产的确认时点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准则》第五条将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具体化,规定为: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 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在建工程完工结转固定资产的时间有三个,即办理竣工结算、交付使用和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3.固定资产确认的特殊情况 (1)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政府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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