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D款两全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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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健康人生D 款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健康人生 D 款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 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 (见9.1)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 (见 9.2)、保险费 约定交纳日 (见 9.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5 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合同于生效 后第15 日的24 时自动终止。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 (见 9.4)计算。 1.4 犹豫期 犹豫期是指自您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的一段时期,该 时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数为准。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 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 过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见 9.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 保险金限制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 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 (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 身故保险金 日)起 9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 (见9.6)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健康人生D 款重大 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 (若曾复 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 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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