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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目 录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广义:主体、内容的变化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狭义:内容的变化 二、合同变更的类型 (一)变更权变更 法律规定——法定事实发生——变更权——行使——合同变更 (二)协商变更 合意——合同变更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1、按照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履行 2、没有溯及力 3、不影响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基于法定事由或当事人约定,使得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一)协议解除 合意——合同解除 (二)解除权解除 1、约定解除权 当事人约定——约定事实发生——变更权——行使——合同变更 2、法定解除权 法律规定——法定事实发生——变更权——行使——合同变更 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法定解除事由——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预期违约 迟延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 根本性违约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 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情介绍: 原告孙祥与被告李刚于2月1日订立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孙祥于2月5日向李刚交付家具一套,李刚则于6月1日向孙祥支付家具款1万元。合同订立的第二天,李刚又向孙祥借大米200千克,约定6月1日归还。3月1日,双方又订立一份服装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刚于3月2日向孙祥交付服装100套,价款1万元,由孙祥分别于6月1日、7月1日各支付5000元。3月2日,孙祥在向李刚提取服装时,向李刚借豆油100千克,约定于6月1日归还。至6月1日,被告李刚通知原告孙祥,表示其家具款1万元与原告孙祥的服装款1 万元抵销;其所借的200千克大米与原告孙祥所借的100千克豆油价值相当,也予以抵销。原告孙祥不同意,表示于6月1日只能抵销5000元,剩余5000元被告必须依约按期支付;而其欠李刚的5000元则应依约于7月1日归还。至于大米与豆油,原告不同意抵销。双方争执不下,原告孙祥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刚支付家具款5000元(另外的5000元与孙祥应于6月1日支付的5000元服装款抵销);归还大米200千克。 处理: 某县法院依据《合同法》第99、100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刚应立即支付原告孙祥人民币5000元(另外的5000元与原告应于6月1日支付的5000元服装款抵销);被告李刚立即归还原告大米200千克;原告孙祥立即归还被告豆油100千克。 三、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 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的清偿方式,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 法定抵销 抵销 约定抵销 (二)法定抵销 1、概念 法定抵销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 抵销的债权——即指主张抵销的人享有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 被抵销的债权——即指他方对主张抵销的人享有的债权叫做被动债权。 2、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种类相同; 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4)须债务之性质可以抵销。 王某于1999年10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出租人王某将位于海滨路3号的公寓出租给李某。每月租金500元,租期2年,超过时间每月租金按800元计算,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交还房屋时一并交付。租赁合同签订后,李某开始入住。2000年3月,王某经营木器加工厂因签订了一项业务急需资金,遂向李某借款1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双方约定1年内归还。2001年3月,李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王某提出将自己的债务与李某的全部租金相互抵销,李某支付1000元的差价。李某拒绝,提起诉讼。此案应如何处理? 不得抵销的情形 第一、依债的性质不得抵销的。 如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以及提供劳务的债务 第二、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第三、依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抵销自当事人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下列情形中哪些可以抵销? 1、出租人不履行房屋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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