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的概念和应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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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证、抵押并存的处理 1.、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 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没有先后顺序 ①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 * 案例分析 公民张某急欲一笔资金从事服装批发与零售业务,于是张某找到熟人李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 1999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向李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从4月10日起,借期为6个月。应李某要求,张某将其一处平房作担保,折价人民币3万元。双方于4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李某于4月10日,将3万元交给张某。李某称以一处平房担保,似嫌不足,提出再提供一项担保。张某于是找到密友王某、毛某,要其向李某担保。王某、毛某二人立即写了一份担保书,书上写着: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王某、毛某愿承担还款责任。4月12日,毛某、王某分别在担保书上签了字,李某收下了担保书。 * * 8月1日,张某因着急用钱,将其那处已经设定抵押的平房作价2.5万元卖给赵某。此事李某尚未知情,赵某也不知房屋抵押一事。 10月1日,李某按约要张某还款3万元,并要求其支付利息3000元。张某称无钱还款。李某欲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张某的房屋,却发现房屋已由赵某居住。李某遂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执行财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 * 现问: (1)本案中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生效?借款金额是多少? (3)赵某是否拥有那处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4)王某、毛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5)王某的答辩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6)本案应如何处理? * * (1)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 ①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 ②王某、毛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 ③张某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本合同于4月10日成立生效,借款金额为3万元。 (3)赵某不拥有房屋所有权。张某、赵某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产权并未转移。 (4)王某、毛某对张某房产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 (5)王某辩称先执行张某房产及其他财产于法有据。因为王某、毛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但辩称先执行毛某财产,是于法无据的,因为王某、毛某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6)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①拍卖张某那处平房,所得价款由李某优先受偿; ②执行张某其他财产,以偿还李某的余额债权; ③若以上两措施不能满足李某债权,在其债权余额范围内由王某、毛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④张某应向赵某返还购房价款2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赵某的损失。 * * 四、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或者质物。 与抵押权不同,动产质权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前提。因此,出质人无法使用出质财产,质权人也不得擅自使用。 由于抵押不转移占有,有可能出现“先抵押后出租”或者“先出租后抵押”的情形,而动产质押不可能出现“先质押后出租”或者“先出租后质押”的情形。 * 特征: 1、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动产和适于质押的权利,且动产与权利均具有让与性; 2、质权的设定因转移占有而生效; 3、质权的实现仅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 种类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质押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 * (二)动产质押 设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自质押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收取孳息的权利 留置质押物 优先清偿 瑕疵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保障质押财产价值的权利 * 2、质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合法支配质押财产的义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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