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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债的效力 第一节 债的效力概述 一、债的效力的概念 债的效力,广义指债的履行及债务不履行的效果;狭义指债务不履行的效果。 二、债的效力的分类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及对第三人的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和对债务人的效力,又称为“债的对内效力”,对第三人的效力,又称为“债的对外效力”。 (二)主要效力与从属效力 主要效力指的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从属效力指的是附随义务、受领迟延等。 二、债的效力的对外扩张 1.债的效力内容的扩张 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当事人除负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外还负有附随义务。如交付机器应告知机器的装配、使用及维修方法等。 2.债的效力范围的扩张(债的相对性的“突破”) (1)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涉他契约)。 涉他契约,或者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而是对各种典型或非典型合同的变体,也称为“向第三人给付的约定”。 人身保险合同。 交强险合同。 (2)债权保全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3)债权的物权化。 案例讨论:甲有A、B、C三座房屋,分别将A房赠与乙(但尚未转移所有权),B房出租于丙,C房借用给丁。三房均已经交付。后甲又将此三房出卖给戊,并办理过户手续。问题:戊能否要求乙、丙、丁返还房屋? (4)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创立。 案例讨论:甲剧场老板高薪聘请某歌星前来演出。乙剧场老板出于竞争得目的,暗中对该歌星许以更高报酬,促其撕毁与甲老板之契约。事后,该歌星果为利诱而毁约,致使甲老板损失惨重。 ①类型: 因第三人行为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 一物二卖 诱使债务人违约 ②焦点: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A肯定说,认为凡权利皆不得侵犯,债权受侵害亦可构成侵权行为; B否定说,认为债权系相对权,缺乏必要的公示性,对第三人无对抗效力。 ③解决:以《德民》第826条“故意悖于善良风俗”加害案型处理。 (5)债务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对第三人的义务。 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债务人对于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应负一定的义务。 如房屋出租人未告知洗衣机漏电,致使承租人的亲属在使用时因触电而遭受损害,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可依合同法请求赔偿。 第二节 履 行 一、履行的基本原则 (一)债的全面履行原则 法定之债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意定之债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数量、质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的履行上要求双方当事人相互协作履行。 给付的标的物为房屋时,如恰逢债务人家有危重病人或产妇时,债权人不得强迫收回 。 诚实信用为债法中的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因债务履行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法院得直接援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处理。 (三)情事变更原则 1989年9月,前民主德国的电子产品商甲向某国家的乙购买货物,双方约定乙将于1990年12月交付货物,但在1990年11月,甲通知乙这批货物对他已没有任何用途,因为德国统一后,再从此国家进口这批货物已没有市场,在此情况下除非另有其他的表明,甲有权援引情事变更原则。(大陆法) 英皇爱德华七世登基典礼的案例。某甲有房屋一座,位于英王爱德华七世登基典礼游行必经之路旁,乙向甲租用该屋一天,目的是为了观看登基典礼,但这一目的并未载入合同。后来登基典礼宣布取消,乙拒绝支付租金。甲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某甲的请求,认为该合同目的已落空,乙无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虽未载明租房的目的是为观看登基典礼,但从有关背景可以发现这是合同的基础,而由于登基已被取消,该合同的基础不复存在。(英美法) 《合同法解释(二)26条》 1、含义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传统大陆法中,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契约必须严守”的原则来履行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对传统大陆法的发展。 在英美法中,相当于大陆法情事变更的原则是合同落空,又称为“目的落空”、“合同受挫(Frustrated)”, 2.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当以下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适用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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