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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主体 教学要求:掌握商事主体的概念、特征、构成、种类;了解商事主体概念确立的意义;重点把握商法人、商个人、商合伙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意义以及三者的区别;了解商中间人与商辅助人概念、特征、分类 第一节 商主体概述 一、商主体概念和特征 二、商主体构成和种类 一、商主体概念和特征 (一)商主体概念 1.定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商人) 2.广义的商主体:不仅包括商人,还包括其他组织。 3.狭义的商主体指那些以营利为目的,以核准登记为范围,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构成要件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事行为(具备商事能力) 2.从事商法规定的商事行为 3.须持续从事某一商事行为。(营业) 在一般意义上,营业行为应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活动必须具备连续性,三是外在表现为某种具体的经营行为 。要求主体在一特定的期间内连续从事一种性质相同的营利活动,才能认为其具有营业性或者职业性 4 .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认定商事主体的标准 行为标准 职业标准 名义标准 技能标准 (三)商事主体的一般特征 1.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 2.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4.具备商事能力 , 商事主体的特征 (1)行为和经营特征:从事特定商行为(德1—6条,法632、633条,日501、502条); (2)职业特征:以实施商事交易作为经常从事或赖以为生的活动; (3)产权特征:即只有财产权所有人才是商事主体; (4)组织特征:必须具备法定的组织形式,并由此体现其法律地位; (三)商主体的立法规制原则 (1)客观主义原则(实质主义原则):是指商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的性质,并其行为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法国《商法典》) (2)主观主义原则(形式主义原则):是指商事法确定商事主体时,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1900年德国《商法典》) (3)折衷主义原则:在规定商事主体时,同时将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其基础,既注意商行为的客观性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日本商法典亦采用此原则规定商事主体。 二、商主体构成和种类 商事主体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一)根据组织形态不同 商个人 商法人 商事合伙 (二)根据法律授权或设定要件不同 法定商人:德国也称为必然商人或免于登记的商人,日本称固有商人,指从事固有商行为,即使没有注册登记,也必然是商人的主体,他们也有义务进行商业登记,但登记仅有公示效力,无创设效力; 注册商人:又称应登记商人,指以营利性营业方式经营手工业、贩卖业或服务业,必须进行登记才能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主体类型,登记对他们具有创设效力 任意商人:也叫自由登记商人,在德国商法上,主要是从事农业、林业的场主和辅助性行为的人,登记与否随其自愿 。 (三)营业内容和营业规模 大商人(完备商人) 小商人(非完备商人) 两者的区别: 1、小商人不需要登记; 2、小商人不需要商号; 3、小商人不必制作商业帐簿; 4、小商人不适用经理权制度; 5、组织形式上小商人不能组建和从事无限责任和两合公司进行经营; 6、有些为保护大商人利益的特殊规定,如违约金、担保等不适用于小商人 (四)以是否规定的商行为为营业内容 固定商人:是指为谋取利益,有计划地、反复连续的从事商法规定的一种或多种营业行为,并此为为职业的商事主体。(日本商法学者) 拟制商人:即虽然不以商事行为为其职业,但商法着眼主体的经营方式和企业形态,仍视其为商人。 日本商法典第4条第2条规定:依店铺或其他类似设施,以出卖物品为业者,或经营矿业者,虽不以商事行为为业者,也视为商人。 (五)形式商人和非形式商人 1.划分标准:主要针对公司形式的商事主体,看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而定。 2.形式商人主要是各种资合公司,这种公司从成立起便是商人;非形式的则是各种人合公司,因其本质上是一种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成为注册商人或任意注册商人。 第二节 商主体的类别 一、商法人 二、商个人 三、商合伙 四、商中间人 五、商辅助人 一、商法人 (一)商法人概念 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人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 (二)商法人特征 通过法定设立程序,履行工商登记,具有独立的人格; 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表示机关; 是独立的责任主体; 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三)商法人分类 国有商法人; 集体商法人; 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私营商法人; 外商投资商法人 二、商个人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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