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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案例: 王某为某高校旅游专业的研究生,毕业后,申请设立以旅游咨询服务为内容的个人独资企业。王某向企业投资三台电脑。分析这一企业的法律特点。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 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不得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2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 3企业资格与业主人格的重合性。企业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 4 业主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5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相关经济主体的关系 (一)与个体工商户的关系 联系 都是自然人出资 区别 出资名义不同 依据法律不同 组织形态不同 (二)与一人公司的关系 1联系 都是由一人出资设立 2区别 法律地位不同 对企业债务承担方式不同 依据法律不同 税收管理不同:一人公司企业所得税,独资企业是个人所得税 (三)与外商独资企业关系 1 联系 独资 2区别 资本来源不同 出资者不同 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设立依据不同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准则主义-直接登记制 (一) 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设立需提供的相关文件 1 设立申请书 2 投资人身份证明 3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委托还应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建立 分支机构在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应当将该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所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备案。 四、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管理 (一)自行管理 (二)委托管理 (三)聘任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 1概念 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为出现某些法律事由而导致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行为。 2 解散原因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a 投资人决定解散; b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c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清算 1 概念 清算,是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 2 清算人的产生 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法院组织清算。 3 清算顺序 对所欠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4 责任消灭制度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问题:5年是否是诉讼时效? ▲案例: 拓海公司系私营独资企业,因欠债被诉诸法院,后被判令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满后,拓海公司仍未还债。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该公司无偿还能力。问公司债务该如何偿还?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条文78条,增加了31条,现109条。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伙企业概念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分类 根据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我国目前的合伙企业包括: 普通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ship)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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