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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判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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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人(核准的经营范围与已经取得相关的民事权利)、其他组织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统一论 《合同法》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三)统一论的例外:国家行政权力依照公法采取两种方法加以监督。 事后监督 事先监督 二、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 1、条件:限制合同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事实。 2、条件的特征: (1)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2)是当事人约定。 (3)合法的条件。 3、附条件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1)生效条件 (2)解除条件 附条件合同 4、对期待权的保护 附条件合同中权利人的权利是期待权,指于条件成就时应当发生的权利和利益,而在条件未成就时该权利和利益尚未发生,处于期待状态,与之相对应的是期待义务。 《合同法》45条第二款规定了对妨碍期待权实现的排除。 附期限合同 (二)附期限合同 1、期限的特征 (1)为将来肯定发生的事实 (2)对于合同是能的期限,而不是不能期限 (3)是约定期限,而不是法定期限、指定期限 2、期限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1)期限与期限届至、届满 (2)期限届至、届满的效力 (3)在期限届至届满前合同当事人权利是期待权 可追认的合同 三、可追认的合同 《合同法》第47、48、51条规定的是可追认的合同。 (一)何为可追认合同? 1、合同的主体资格欠缺 2、经有权人追认,合同即自始生效 3、可追认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追认,未追认前是既未成立又未生效的无效合同,在追认后是既成立又生效的合同。 可追认的合同 (二)第47条、48条规定的可追认合同 1、47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欠缺情形 (1)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的限制民事行为人。 (2)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是有效合同 2、48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欠缺情形 订立合同的人无代理权 3、相对人、法定代理人和本人的权利 (1)法定代理人和本人的追认权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可追认的合同 (三)第51条规定的可追认的合同 其主体资格欠缺是合同当事人无处分权 1、处分权:所有权四项权能中最重要的权能。 2、权利缺陷的补救 (1)处分权人享有追认权,处分权人追认的,合同有效。 (2)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 案例 1999年11月陈某将自己的电脑借与王某使用。同年12月,王某将该电脑以市场价卖与张某。张某在买该电脑时,并不知道该电脑并不为王某所有。陈某在得知这一情形后,告知张某,该电脑为其所有,并要求张某将电脑返还给他,张某表示不同意。两人因此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根据张某的要求,追加王某为第三人。 李某(15周岁)为买运动服,欲将自己的录音机出卖。后找到王某,两人商定转让价格为1 000元人民币。李某告知了王某其年龄,并称要等其父母不在家时把录音机交给王某,王某表示同意。后李某父母得知这一情形,便亲自将录音机送到王某处。但王某认为1000元太贵,并表示不买了。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诉之法院。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让录音机的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其与王某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该合同得到了李某父母的同意,因此合同有效,王某应当履行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这是由于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王某可以撤销该合同,而不必履行。 表见代理行为和代表行为有效 四、表见代理行为和代表行为有效 (一)表见代理行为有效 1、表见代理有效: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因有足以使人相信为有权代理的法定情形。 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有效,被代理人应对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该合同有无效力,被代理人也不得以表见代理人无权或越权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 2、规定表见代理的法理依据--过错原则 (1)表见代理的成立以第三人无过失为前提 (2)表见代理的成立是本人有过失 如本人已授权他人代理但未将对代理权的限制通知第三人,以至足以使人相信其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 3、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是对民法通则的补充和完善 4、表见代理的三种法定情形 (1)越权代理 (2)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李某原为海生公司的业务员,1999年9月被公司解聘。1999年10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制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海生公司向三环公司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棉纱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三环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给海生公司询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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