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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财产法与土地财产法 第一节 财产法概述 一 民法: 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学界一般认为,民法分为财产法与身份法。 财产法:规范经济生活,以保护财产秩序的法律. 身份法:规范伦理关系,以保证身份秩序的法律 二 财产法的组成:。 物权法 债权法 1 物权法: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的法律规范. 性质上属于财产法。 财产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财产归属法,二是财产流转法。 物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物权法指财产归属法,即关于人对于财产支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狭义物权法仅以有体物之归属秩序为其规范范围。通常所称物权法,指狭义物权法。? 2债权法:是规范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和保障财产流转秩序的的法律。如《合同法》的制定实施。 物权法与债权法一个强调财产归属,另一个强调财产流转. 3物权法与债权法的特性比较: 物权法是强制性法规,而债权法是任意性法规 物权法具有固有法性,而债权法有普遍性。 物权法具有公共性,而债权法有私人性 第二节物权的本质分类及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的本质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 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既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 (4)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5)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因此物权必须要公示。 (6)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 三 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物权。 2.用益物权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3.担保物权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 四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在权力性质(权力效力上)的不同。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仅依自己之意愿,通过自己对标的物的支配行为,就能实现物权所内涵的经济利益,故物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对物的支配权,即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债权之实行则“依赖于债务人向债权人为一定给付”,非经债务人的给付而不能实现其债权的内容,满足债权人取得财产或获得劳务的利益,故债权的实行效力表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和受领权,即债权人依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并受领该给付的权利。 2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事权,权利主体为特定人,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 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人. 3 物权与债权的权力效力及范围上不同 物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 .债权属于相对权-对人权. 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 4?在权力发生上。物权实行法定主义,债权实行任意主义。 6 物权与债权在有期限性上存在区别。 物权中的所有权为无期限的权利,只要所有物存在,所有权就存在。一切债权,无论为任意债权或法定债权,均有其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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