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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宪法形式 一、宪法形式的概念 形式和内容是一对辩证统一的哲学概念。内容是事物的内在诸要素的总和;形式则是内容的存在方式,即内容的结构和组织。形式包括内部形式和外部形式。宪法形式亦可分为宪法外部形式和宪法内部形式,前者强调的是宪法形式的表现种类,后者强调的是宪法形式的组织结构。 宪法形式包括宪法的外部形式和宪法的内部形式。宪法的外部形式即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的内部形式即宪法的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二、宪法的渊源形式(宪法的外部形式) 从宪法发生学的角度看,宪法渊源的本意是指宪法的效力来源,而效力来源不同的宪法又有其特定的表现形式。所以,宪法渊源应该有效力渊源和形式渊源两方面的含义。此处着重分析现实宪法的存在方式,所以偏重于宪法的形式渊源。 (一)成文宪法典 是指系统、明确地规定和调整特定宪法关系和宪法秩序的法律文书形式。 宪法典是国家制宪机构依照特殊的制宪程序制定的,集中规定宪法规范,具有固定的立法模式和结构,在效力上高于其他法律,在修改程序上比其他法律严格的法律文件。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则不存在宪法典。 宪法典的特点: 1、内容系统而明确,便于执行和监督; 2、通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 3、具有固定的立法结构和体系; 4、不排斥其他的宪法形式发挥作用 (二)宪法修正案 是指享有修宪权的法定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宪法典进行部分修改或补充后形成的法律文书形式。 (三)宪法性法律 是指多部关联的体现一国宪法基本内容的法律形式,具体可以分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宪法典的补充或具体化;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是宪法规范的最重要表现形式。 特点: 1、内容上只涉及宪法制度的个别部分,具有专项立法性质; 2、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相同,但在法律地位上比其他普通法律重要,通常归于基本法律范畴; 3、性质上是宪法典的补充或具体化; 4、作用形式上较为灵活,便于宪政操作。 (四)宪法惯例 是指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政治生活中经过长期演变而成的政治道德、优良传统或某些政治准则。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以弥补或变更宪法制度为内容的,为国家和社会公众普遍承认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治习惯和传统。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是宪法典的补充、修正和发展;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 例是创设宪法制度的基本形式。 特点: 1、性质上属于一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具体宪政运作规则; 2、效力上,不具有法定的宪法规范的效力,也不能直接进入司法适用,违反宪法惯例的行为也不构成违宪,其普遍约束力主要来自于社会公认和政权默许; 3、作用方式上较为灵活,可弥补宪法立法之不足或使其具有适应性. (五)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所形成的具有宪法规范内容,为下级法院和社会政治实践所尊重而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判决。在有的国家,拥有司法裁判权的议会上院,也有形成宪法判例的情况存在。宪法判例是宪法规范的补充形式。 特点: 1、内容上,主要涉及宪法立法在宪政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包含有对宪法规范立法原意的解释和推定,因而属于宪法规范体系的一部分; 2、效力上,有法定的宪法效力,其效力来自于“依循先例”的尊重,但先例不是绝对的,也可以推翻前例而形成新判例。 (六)宪法解释 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宪法条文含义进行的释义和说明。 宪法解释是国家宪法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条文的含义、精神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是宪法规范的补充。 特点: 1、内容上,是在不变更宪法规范立法原文的基础上说明或推断立法原意,既是补充、具体化,也是发展; 2、效力上,与宪法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违反宪法解释的行为是违宪行为。 (七)国际条约、协议、习惯和判决 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则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宪法渊源上的协议是指联邦制国家中处理联邦中央和各成员地方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议。 司法判决不是一种正式的渊源,但在有些情况下,它们会被视为国际法状态的权威依据。 (八)权威性宪法理论和著作 权威性宪法著作不是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渊源,但在不成文宪法体系的国家,常常适用这种宪法渊源形式。 三、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成文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解释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第二节宪法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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