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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 主講人:蕭 子 誼 教授?會計師 定義(#4) 企業組成單位係指就經營及財務報導目的而言,其營運及現金流量可與企業其他部分明確區分者。企業組成單位可能為一個或一組現金產生單位。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係指於目前狀況下,企業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 定義(#4)~續 處分群組係指於單次交易中,以出售或其他方式一併處分之一組資產及直接相關之負債。前述處分群組可能為一組現金產生單位、一個現金產生單位或一個現金產生單位之部分。 停業單位:係指已處分或分類為待出售之企業組成單位,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⑴代表一主要且可分離之業務項目或營運區域 。 ⑵企業計畫處分之主要且可分離之業務項目或營運區域之一部分。 ⑶主要以出售為目的而取得之子公司。 分類(#6)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之規定分類為非流動資產者,於符合本公報有關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規定時,宜分類為流動資產。 不適用本公報之資產(#3) ⑴遞延所得稅資產(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處理)。 ⑵退休辦法下之資產(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處理)。 ⑶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金融資產。 ⑷保險合約之合約權利。 高度很有可能出售之定義(#21,#22,#23)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係指於目前狀況下,企業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出售之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 前段所述高度很有可能出售,係指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⑴管理當局已核准出售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之計畫。 ⑵管理當局已積極尋求買主,以確定能完成出售交易。 高度很有可能出售之定義(#21,#22,#23)~續 ⑶管理當局已參照待出售之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現時公平價值積極洽商交易。 ⑷出售交易應於一年內完成。若因無法控制事件或情況,使出售交易延遲至一年以上,企業仍維持其出售承諾者,除外。 ⑸出售計畫極少可能有重大改變或終止情事。 衡量(#12,#27-#31)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應以帳面價值與淨公平價值孰低者衡量。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若係企業合併新取得者,應以淨公平價值衡量。 非流動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前,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內所有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應先依其所適用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衡量。 衡量(#12,#27-#31)~續 待出售處分群組於續後評價時,其所包含之非屬本公報衡量適用範圍之資產及負債,應於衡量待出售處分群組之淨公平價值前,先依該等資產及負債所適用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衡量。 非流動資產若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屬待出售處分群組之一部分時,不得提列折舊、折耗或攤銷。待出售處分群組所含負債之相關利息及其他費用,仍應繼續認列。 減損損失之認列與迴轉(#13-#15,#32-#35)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其淨公平價值低於帳面價值之金額,應於損益表認列為減損損失。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淨公平價值若續後回升,應於損益表認列為利益,惟迴轉金額不得超過依本公報認列之累計減損損失及原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得迴轉之金額,依該公報第九十六條規定,各資產迴轉後之帳面價值不得超過下列二者較低者: 減損損失之認列與迴轉(#13-#15,#32-#35)~續 ⑴各資產可回收金額(若可決定時)。 ⑵各資產在未認列減損損失之情況下,減除應提列折舊或攤銷後之帳面價值。 企業若認列待出售處分群組之減損損失或續後迴轉利益,應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先沖減商譽,次依各資產(商譽除外)之帳面價值分攤之,以減少或增加群組內適用本公報衡量規範之非流動資產帳面價值。 釋例1 企業計畫以出售方式處分某一資產群組,且符合待出售處分群組之條件。該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依規定,處理如下: 釋例1~續 分錄: 存貨跌價損失 200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300 存貨 200 累計減損-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300 企業估計待出售處分群組之淨公平價值為$13,000。因企業衡量待出售處分群組,係以其帳面價值與淨公平價值孰低者衡量,故該群組分類為待出售處分群組時應認列$1,900之減損損失。 釋例1~續 釋例1~續 分錄: 減損損失 1,900 商譽 1,500 累計減損-土地 235 累計減損-折舊性資產 165 釋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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