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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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在二楼的业主甲称自己从不乘坐电梯,只走楼梯。是否可以不交电梯费?   A.是B.否   (提示:《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2、物业公司将小区内的门卫用房出租给商户做便利店,租金应归物业公司所有吗?   A.应该B.不应该   (提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某物业公司将小区内的一处共有车位对外开放,其收益部分应归谁所有?   A.物业公司B.业主共有   (提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相关问题   4、某小区一些业主要求更换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需要满足哪个规定方可更换?   A.建筑面积过半业主同意B.建筑面积过半且占总人数过半业主同意   (提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维修资金需经多少业主同意?   A.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B.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提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6、物业公司将小区一块绿地租给一家商场,租金收益按要求需返还给小区业主。是按户返还还是按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返还?   A.按户B.按建面所占比例   (提示:根据《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7、某小区业主在拿到房产证之初,是否就可更换物业公司?   A.可以B.不可以   (提示:《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8、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要求住户停止饲养无证犬?   A.有权B.无权   (提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联系电话:***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健翔园社区服务楼三层 负责人: XXX 职务: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北京健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路76号翠宫饭店写字楼15层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案由:物业管理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本小区建筑竣工图及电梯相关技术资料等移交给原告; 2、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报送其本小区物业管理全部收支账目; 3、判令被告将物业管理启动性经费移交原告,以纳入业主公共维修基金; 4、判令被告将本小区公共房屋出租收益及广告收益移交原告,以返还业主; 5、判令被告将业主的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移交原告,以转交业主; 6、判令被告不得向业主收取可视对讲分户主机费; 7、判令被告不得收取公用建筑尚未建成期间其相应的供暖费及物业管理费; 8、判令被告依《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准则及法规与业主结算收取物业费。 案情 2003年7月,甲厂与乙药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仓库租赁合同,约定乙药业公司承租甲厂一座五层楼房的一层用于堆放药品。 该租赁合同特别约定,库区管理由甲厂负责,库内管理由乙药业公司负责,未经同意不得改变库房主体建筑结构。 乙药业公司在承租该库房不久,发现没有标识不便于提货人识别,另也想扩大一下自己的名声,遂将一层仓库东侧墙中部原有的一扇窗户(宽2.40米、高2.45米)改建为一扇玻璃门(宽5.80米、高3米),并在该玻璃门上方的外墙体上横贴一条载有“乙药业批发中心”的字牌。此外, 乙药业公司还在该大楼东侧第2层—5层外墙体上用铁皮制作成四个大字“XX药业”(每字长1.5米、宽1.2米),又在该大楼楼顶,竖立起“XX药业”四个霓虹灯巨大字体牌(每字长5米、高5米)。这样,十几里外就能看见此霓虹灯及四个巨大字体牌。 甲厂认为,药业公司未经同意破墙开门并在仓库墙体上做广告,企图将仓库改变为营业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也损害了原告对仓库物权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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