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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股票发行方式的不足与完善》-毕业设计(论文).docVIP

《浅析我国股票发行方式的不足与完善》-毕业设计(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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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第 PAGE 4 页 共 NUMPAGES 11 页 辅修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 08秋季班) 论文题 目 :浅析我国股票 发行方式的不足与完善 原 学 院 经济管理学院 学生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浅析我国股票发行方式的不足与完善 一 我国股票发行方式的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作为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已在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证券法》引言 《证券法》引言 第一阶段:从1984年的股份试点到1990年,在这期间我国一般采取按照面值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多为内部职工和地方性的公众。这种发行方式多为自办发行没有承销商,很少有中介机构参加。 第二阶段:1990年到1992年,这期间股票发行方式采取了有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该方式存在明显的弊端,极易发生抢购,造成股票市场动荡,以及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阶段:从1992年10月12日证券监管委员会(下简称证监会)成立后2000年,自证监会成立后,我国开始从立法方面规范股票的发行方式。在1993年制定并颁布了关于股票发行方式的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之后根据市场运作情况进行了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具体表现在股票发行监管发行方式和定价方式。在此之后我国股票发行还陆续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无限量发行认购证、摇号中签方式、无限量发售申请表、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上网竞价、上网定价等多种方式。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股票发行方式经历了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 第四阶段:从2001年下半年至今,在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5月期间,新股发行基本上采取区间累计投标询价方式,而且询价上限按照严格的市盈率预定范围发行新股。此后,证监会又在2006年9月17日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已有的询价制度。其中第32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中国证券市场发行方式的演变》作者:张启振 从以上几个阶段我们不难发现,我国股票发行方式的成长历程屡入迷途,在证监会成立后对股票的发行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制定,使股票的发行方式迎来了一个又一个春天,才会有今天的法律成果。 二 我国股票发行方式的种类 从我国股票发行方式的历史演变,我们不难看出,股票的发行方式在我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但按照我国《证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票发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也根据我国股票发行市场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将我国股票发行方式分为两大类:公开发行和不公开发行。 ﹙一)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 公开发行又称公募,是指发行人通过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地发售证券,通过公开营销等方式向没有特定限制的对象募集资金的业务模式。为适应广大投资者的需求,公募没有合同分数和起点金额的限制,因为涉及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证监会对公募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风险防范要求都非常高。 公开发行的好处是,有利于股东队伍的扩大和产权的分散化,有利于克服垄断和提高股票的适销性。防止囤积股票或被少数人操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会性和知名度,为以后筹集更多的资金打下基础。公开发行可以采用股份公司自己直接发售的方法,也可以支付一定的发行费用通过金融中介机构代理。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八条及《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法》第二十八条 股票的发行方式采用代销方式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行股票,在代销届期满时将未出售的股票全部退还发行人,证券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小,因此,一般收取的费用也较少。代销方式销售股票的方式一般适用信誉好的,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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