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8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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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级 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 8.2.1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8.2 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级 复杂性 1.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即使是同类质量事故,原因也可能多种多样、截然不同。使得对质量事故的分析,性质、原因及发展的判断,处理方案与措施的确定等都增加了复杂性及难度。 8.2 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级 严重性 2. 工程项目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其影响较大。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会留下隐患成为危险的建筑,影响建筑的使用功能或导致建筑不能使用;更严重的还会引起建筑物的失稳、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所以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均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8.2 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级 可变性 3. 许多工程的质量问题出现后,其质量状态并非稳定于发现的初始状态,而是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地发展、变化。因此,有些在初始阶段并不严重的质量问题,若不能及时处理和纠正,有可能发展成一般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有可能发展成为严重或重大质量事故。所以,在分析、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一定要注意质量问题的可变性,应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恶化而发生质量事故;或加强观测与试验,取得数据,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 8.2 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级 多发性 4. 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事故,往往在一些工程部位中经常发生。因此,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预防十分必要。 8.2 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级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级 8.2.2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8.2 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级 8.2 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级 (3)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规定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做出了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的规定。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8.3.1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 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8.3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规定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8.3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规定 ①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 h。 ④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8.3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规定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8.3.2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①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②核查事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和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8.3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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