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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建立方案_工作计划
反家庭暴力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建立方案_工作计划
反家庭暴力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建立方案
为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合力调处家庭纠纷,化解家庭矛盾,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发生,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家庭。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社会管理创新项目规划)的通知》(湘办发〔2012〕18号)文件精神。经协商同意,建立慈利县反家庭暴力工作协作联动机制。
一、目标任务
协作联动成员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家庭暴力现实状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协作配合,立足部门职责,积极推动家庭暴力突出矛盾及典型案件的及时化解和解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作贡献。
二、工作原则
1、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
2、调解家庭暴力纠纷,应当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实行教育、调解与处罚相结合。
3、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遵循及时、有效、干预的原则,防止事件升级,注重保护受害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机构
成立慈利县反家庭暴力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郭铁军任组长,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刘忠、县妇联主席朱玲琳任副组长,县综治办、县妇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等7个单位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单位可适时进行调整或补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妇联,孙芳宜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反家庭暴力日常工作及成员单位间的联络与协调。
四、职责分工
(一)县综治办
县综治办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司法执法工作进行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各级政法单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司法执法工作加强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促进反家庭暴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二)县妇联
1、负责反家庭暴力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部门反家庭暴力工作。
2、各级妇联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救助,为家庭暴力受害严重者协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3、推荐妇女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家庭暴力案件审理;积极开展反家暴培训和宣传工作。
4、推动开展对施暴者的心理矫治和对受害者的心理辅导机制的建立。
5、组织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创建活动。
6、对各乡镇、县直单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进行考评。
(三)县公安局
1、在各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站,并按照《110接处警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报警及时进行处理。
2、在处警过程中,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违法犯罪行为人,迅速抢救伤员,并收集固定证据,必要时对处置情况同步录音录像(包括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破损的衣服、作案工具等现场痕迹物证,询问受害人、目击证人、施暴人,收集受害人的伤情证据等),并依法进行处理。
3、社区民警应当关注有暴力倾向的社区居民,宣传其家庭暴力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后果,同时向社区居民发放告知卡,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求助渠道。
4、在处理家暴案件时,应当确保受害者的安全,如有必要,将其护送到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或其他安全场所,对急需医治的受害者,应当通知120、由亲属将其送到医疗机构治疗。
5、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告知家庭暴力案件受害者及时对伤情进行鉴定,保留就医的病历资料。
6、对调解处理后的家庭暴力案件,要通知社区民警,定期回访。
7、对家庭暴力事件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生效裁定等法律文书后的24小时内,与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谈话,对被申请人予以警示,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
9、公安机关对违反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控制被申请人,并根据情节对违反保护裁定的行为人予以处罚。
(四)县人民法院
1、基层法院成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专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对于确实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坚决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解或判决离婚。对于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2、家庭成员间发生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确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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