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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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 潮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本市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潮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地方储备粮贷款相关制度及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 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共同下达市储备粮管理中心。 市储备粮管理管理中心根据市储备粮的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储。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由市直属粮库储存,必要时可按本办法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寄储。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寄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总仓容量不少于5000吨,同一库区内仓容量不少于3000吨(不包括外租仓、棚仓),仓库条件符合国家、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备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病虫害等管理技术的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没有违法经营记录。 选择寄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市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市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确需由市直属粮库以外企业寄储市级储备粮时,由市储备粮管理中心从符合寄储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出,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并征求市农发行意见后,可以承担寄储市级储备粮的任务。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当与市级储备粮寄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将寄储合同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备案。   市级储备粮寄储企业不得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十七条 承储(寄储)储存市级储备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承储(寄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符合国家、省或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其质量检验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委托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获得授权资质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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