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发酵产业节能环保推荐企业与节能环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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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 生物发酵产业“节能环保推荐企业”与“节能环保 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精神,充分发挥节能环保骨干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生物发酵行业节能环保水平不断进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发酵行业的节能减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环保推荐企业” (面向行业内在环保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节能环保企业,以下简称推荐企业)与“节能环保示范企业”( 面向行业内在环保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依靠科技创新,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推荐企业和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以生物发酵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推进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中国生物发酵产业负责推荐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成立生物发酵产业推荐企业与示范企业专家组,具体负责推荐企业和示范企业认定的考察、评审、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推荐企业和示范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方式,由企业对照以下条件,经过自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报推荐企业与推荐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推荐企业 (一)从事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品、节能环保服务、资源循环利用、再制造服务等领域的企业; (二)企业生产符合国家资源、能源、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自主研发或引进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或产品已在生物发酵行业企业中得到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应用企业的认可; (四)生物发酵企业采用其提供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技术或产品后,主要节能减排指标,如单位产品能耗、水耗、主要工序(艺)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或领先水平; (五)拥有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或产品在生物发酵行业内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 (六)企业在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示范企业 (一)从事生物发酵领域的企业; (二)企业生产符合国家资源、能源、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企业领导高度重视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三)拥有先进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技术或产品,并在生产中产生了显著的节能减排效果; (四)企业主要节能减排指标,如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了专家评估的优先; (五)企业节能减排或污染防治模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六)企业在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八条 申报推荐企业与示范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能环保推荐企业评选申请表》或《节能环保示范企业评选申请表》(一式3份 )。 二、企业工作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拥有或采用哪些先进节能环保装备(产品)技术,装备(产品)使用后节能减排情况对比。 三、节能环保推荐企业需提供企业相关资质,“节能环保装备(产品)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证明、及在行业内应用的案例(最少一家案例)。 四、节能环保示范企业需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政府验收相关文件” 及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各项指标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比较及分析报告(生产工艺装备与技术指标、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指标、产品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环境管理指标)。 五、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奖励证书、资质证书、用户反馈意见、评价等)。 第九条 协会对推荐企业和示范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考察。专家组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向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提出专家意见,协会审核批准后,发文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标牌。 第十条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经认定的推荐企业和示范企业,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对推荐企业和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者,继续享受称号和相关服务。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称号,发布公告并收回标牌。 第十二条 协会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到推荐企业和示范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和政策法规培训,帮助解决企业在节能减排、污染防治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推荐上报等方面,对推荐企业和示范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产品享有优先使用协会提供“绿色标识”的权利,并遵守“绿色标识”使用规范。 第十五条 推荐企业有义务向发酵行业会员企业提供最优质服务和最低的价格优惠。 第十六条 自觉维护协会、推荐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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