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本科教学用房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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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 浙江大学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浙江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发房[2006]1号)、《浙江大学教学用房使用管理原则意见》(浙大发本[2008]24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管理,合理配置教学资源,提高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本科生教学实验用房”包括:公共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教学实验室。“使用面积”指实验室用房建筑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卫生间及每幢楼房必备的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第三条 本科生教学实验用房额定原则为:统筹考虑,分类核算,兼顾学生规模、学科性质、校区分布和房屋建设资金渠道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超额有偿使用。 第四条 各院(系)额定的本科教学实验用房面积(S)包括:实验教学用房(S1)、教学实验室配套办公和辅助用房(S2)以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贴(S3)。 S=S1+S2+S3 1.实验教学用房(S1):按实验课程学分、实验课程选课学生数、毕业论文(设计)人数和SRTP项目数等进行核算。计算公式如下: S1=实验选课人时数+毕业论文(设计)人时数+SRTP项目人时数/N 式中:实验选课人时数=实验课程学时数×实验课程选课学生数 在实验室进行的毕业论文(设计)每人计20人时数,在实验室开展的SRTP每项计15人时数。 N值是根据学科专业、实验类别等暂定的系数。 2.教学实验室配套办公和辅助用房(S2):按基数和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数核算。 S2=基数50+(专职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数×10) 3.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用房补贴(S3),其中国家级补贴150m2,省级补贴100m2 第五条 占地面积大于50m2的大型教学实验用仪器设备装置的教学用房、实验标本展示用房等,可另行由系(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房地产管理处和教学资源与资源管理处共同核定,批准后可作为特殊用房,另行 第六条 实验用房实际使用面积与额定面积正负差额在5%(含)以内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七条 超额5%以上的用房由校房地产管理处收回,或按学校有关公用房管理规定收费。实验教学用房缺口大的院系由学校根据房源情况酌情补足。 第八条 各院(系)自筹资金或引进捐资所建本科教学实验用房,自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10年内不计入本考核办法。此后纳入定额面积进行考核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开始试行。由本科生院教学质量与资源管理处和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部分学院(系)实验中心的N值 附件1 部分学院(系)实验中心的N值 学院 本科教学实验中心 N 理学院 物理基础实验中心 40 化学基础实验中心 40 心理基础实验中心 25 地科基础实验中心 25 生命科学学院 生物基础实验中心 40 机械工程学系 机械工程实验中心 40 工程训练中心 25 能源工程学系 能源与动力实验教学中心 30 电气工程学院 电工电子实验教学中心 35 光电信息工程学系 光电信息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35 信息与电子工程学系 信息与电子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35 建筑工程学院 土木水利实验教学中心 35 建筑与城规技术科学实验教学中心 35 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科学学院 生仪实验教学中心 35 医学院 口腔医学实验教学中心 25 公共卫生实验教学中心 25 临床医学实验教学中心 25 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 25 药学院 药学实验教学中心 30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 35 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 传媒实验教学中心 35 航空航天学院 力学实验中心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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