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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建筑筑门门窗窗节节能能性性能能标标识识实实验验室室管管理理细细则则
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则则
第一条 为统一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 (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 )的申 条件及确定程序,明确标识实验室职责范围及行为规
范,加强对标识实验室监督管理,根据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建科[2006]319号)和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
工作实施细则》 (建标工[2012]8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标识实验室的申 、确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标识实验室是指为开展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按规定程序申 并被确定,承担测评及其他工作的机构。
建建筑筑门门窗窗节节能能性性能能标标识识实实验验室室管管理理细细则则
第第一一章章 总总则则
第一条 为统一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 (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 )的申 条件及确定程序,明确标识实验室职责范围及行为规
范,加强对标识实验室监督管理,根据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建科[2006]319号)和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
工作实施细则》 (建标工[2012]8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标识实验室的申 、确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标识实验室是指为开展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按规定程序申 并被确定,承担测评及其他工作的机构。
第第二二章章 申申 条条件件及及确确定定程程序序
第四条 申 标识实验室的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实验场所与设备等实验条件和其他必要基础设施;必须具有足够的建筑门窗气密性能和保温性能检测能
力,对应的检测项目应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及国家实验室认可;
(三)承担过省部级建筑节能科研课题或参加过建筑节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并从事建筑节能研究和建筑门窗检测工作5年以
上;
(四)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建筑热工、建筑材料、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6人,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具
备高级及以上职称;具备上岗资格的实验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取得模拟计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经培训合格的企业生产
条件现场调查员不少于2人;
(五)具备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规范;
(六)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国家建筑节能政策、相关标准、建筑门窗的行业状况和生产加工工艺;
(七)不得同时从事建筑门窗生产、销售、监制或监销等。
第五条 申 标识实验室的机构应提交下列申 材料:
(一)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申 表》;
(二)申 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人营业执照 (法人证书)复印件 (加盖公章);
(三)申 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从事相关研究和检测工作的业绩介绍。
第六条 标识实验室的申 和确定程序:
(一)申 机构按统一格式提交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申 表》及相关材料,同时完成在“中国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网
()”上的申报;
(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对申 材料进行评审,对材料审查合格的实验室进行现场技术评定,提出评审意见;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通过评审的实验室作为标识实验室,并在网上公示。30 日内未收到异
议的,予以公布,并向申 机构颁发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证书》和铭牌,通知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第三三章章 职职责责与与管管理理
第七条 标识实验室的职责包括:
1
(一)负责对申 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调查;
(二)负责标准规格产品的现场封样;
(三)负责样品的节能性能指标检测与模拟计算,并出具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四)承担受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标识实验室应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保守受检产品及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标识实验室应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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