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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民事案件集锦
案件一:
[案情介绍]
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别生育女孩小曾、儿子小王。后因感情破例,于2006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其女儿小曾、儿子小王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2006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原告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大门。在原告离开后,被告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案件二:
七月二十六日,湖北枣阳市法院适用新《婚姻法》审理了一起变更子女抚养费用纠纷案,十四岁的中学生刘某状告生父增加抚养费用得到法庭支持。
[案情介绍]
刘帅(男,化名)与张雅芝(女,化名)于一九九零年五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和睦,并在一九九三年一月生一个女儿,名为刘凤(化名)。但在二零零三年一月,刘帅与张雅芝因感情破裂,经所在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判定刘凤由张雅芝抚养成人,刘帅以每月支付一百元人民币抚养费,一直到刘凤满十八周岁为止,共计九千六百元人民币,一次性付给张雅芝。
二零零五年九月,刘凤初中毕业后考取当地的一中。根据该校的收费标准,刘凤在上学报到时应缴纳高中入学费一万二千元人民币,而刘帅付给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刘凤现有的生活和学习的需要。当时,张雅芝所在单位因效益不好,已破产,经济十分困难,而刘帅有稳定的高收入工作,具有支付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让刘凤安心上学,张雅芝一边向亲朋好友借钱,一边以刘凤的监护人身份多次要求刘帅增加抚养费,但刘帅以离婚时对抚养费用有约定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增加抚养费。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凤一纸诉状将生身父亲刘帅告上法庭,请求判定被告支付上高中的入学费一万两千元、高中三年学费六千元以及生活费七千二百元,合计二万五千二百元人民币。
[案情结果]
原告刘凤要求其父刘帅支付入学费、生活费、学习费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父母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原则上该费用由父母双方均担,但因原告母亲一直亲自抚养刘凤,而且失去工作,无法继续承担经济费用,刘帅理应承担其女就读高中的全部学费。
案件三:
[案情介绍]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原告王某与第三人金某登记结婚。2006年10月至今年6月,原告因患偏执型分裂症住院治疗,至今未康复。今年5月,金某与王某至被告处申请离婚登记,被告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核发了离婚证。不久,王某的父亲以女儿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行为无效为由,代理原告将南汇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第三人与原告至被告处办理离婚登记时,原告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第三人擅自带原告至被告处办理离婚登记,被告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不予受理。因此,被告向第三人和原告核发离婚证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案件四:
[案情介绍]
????当妻子遭遇飞来横祸,丈夫却选择离婚。更令妻子没想到的是,丈夫竟然打起了她因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金的主意。? 家住甘井子区山东路的王某与丈夫李强(化名)结婚两年。今年3月,王某在下班途中遇上交通事故,造成左腿截肢。事后,肇事方一次性赔偿给王某25万元,这笔钱随后由李强领走。3个月后,王某出院,却发现丈夫突然变了个人,对她再也没了往日的热情。7月中旬,李强正式提出离婚,王某挣扎数月,于10月中旬同意离婚。?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李强主张将25万元赔偿款一人一半。“这25万是我失去一条腿换来的”。王某心灰意冷。但是李强认为,这笔钱是两人婚姻存续期内所得的钱物,应该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所以他有权获得一半。?
昨日,王某到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咨询了胡玉君律师。胡律师认为,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王某可以拒绝丈夫平分25万元赔偿款的要求,该笔款项是王某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完全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
[案情结果]
????胡律师认为,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王某可以拒绝丈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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