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作业-行政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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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2012至2013学年第 一 学期 法律文书写作 课程论文 班级:11法学 姓名:赵鹏程 学号: 2011502021成绩 评语: 写作要求: 一、选题:请选择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写作一篇一审判决书。 二、论文内容一般要求:论文要求独立完成,否则,本学科论文成绩记零分,同时,格式必须符合一审判决书格式规定。 命题组长签字:张异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石行初字第x号 原告李翔,男,汉族,30岁,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被告石河子市环保局。 委托代理人粟志峰,环保局副局长。 原告李翔不服被告石河子市环保局因“环评内容涉及企业商业机密,企业不愿意公开故无法公开”为由,要求环保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当地两家重点化工企业(天山铝业有限公司和新疆合盛硅业有限公司)的环评报告全文一案。于2013年4月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x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翔,被告石河子市环保局的委托代理人粟志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翔诉称:于 2012年,其看到有媒体报道质疑两家企业存在污染,但对于是否存在污染,企业、环保局与市民意见不一致。遂要求公开天山铝业有限公司和新疆合盛硅业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于是,原告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以查明事实。2012年8月,其通过邮寄方式向石河子市环保局发去了公开两家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的申请,但未得到回复。随后,向石河子市法制办反映,环保局才重视此事。环保局随后向他发文告知,两家企业均认为报告书中的数据和工艺涉及企业商业机密,不予公开。但原告认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编制单位对企业在设计规划前可能对环境影响所作的评价,两家企业又是高耗能、污染风险高的大企业,公众有权利全面了解整个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了强调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益外,也同样强调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这说明,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能全文公开、哪些涉及商业机密、谁来判定是商业机密等问题,并不是由企业说了算,环保局有责任审查哪些是可以公开的内容、哪些是不能公开的内容。即使有商业机密也应该优先让位于公众利益。 被告辩称:在环保局在收到李翔的申请后,向两家企业发去了《关于是否全文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告知函》。两家企业接到函后认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涉及公司的生产工艺、设计产能、生产规模等重要商业秘密,公众或者市场竞争者可从这些内容或者数据中,推算和直接获知公司产量、生产工艺、生产技术水平等重要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公司商业利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而事实上,企业在投产前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示项目环评报告,但这个报告会过滤掉涉秘内容,叫做“简本”。2012年我国才将环境保护信息纳入到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中,而且环保部也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公开的只限于这种简本,就是考虑到全文公布会涉及企业机密泄露,同样侵犯企业权利。至于简本中应该有哪些内容、哪些属于商业机密、由谁来审查,国家并没有对环保部门作出明确要求,环保局也没这个能力,去要求两家企业公开这等信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首次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并没有及时的做出回应解释,在石河子市法制办的提醒下,才向两家企业发去了《关于是否全文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告知函》,因两家企业不愿公开,遂回复原告,因两家企业认为环评内容涉及商业机密,不愿意公开故无法公开。目前在法律实践中对商业机密的认定标准过于抽象,实践中缺乏统一的判断规则,这给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带来困难。本案中,被告石河子市环保局经过利益衡量后作出的不予公开两家企业环评报告全文的行政行为,虽然在合理性方面存在不足,但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环保局没有做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关于是否全文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告知函》一份,2、环保局告知文书一份,3原告邮向环保局的申请一份。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审查标准,原告诉称环保局有责任审查哪些是可以公开的内容、哪些是不能公开的内容,但现有的法律条文并没有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进行全文公开以及公开到什么程度作出明确规定。环境报告书的公开程度是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规定为准则的,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本案中被告石河子市环保局征询了两家企业的意见后认为,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将对两企业的竞争地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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