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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件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件
昆城管通[2012]第109号
关于印发执行《建筑垃圾违规运输处置处罚细化标准》的通知
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政执法的处罚行为,杜绝以罚代管、执法自由裁量权空间大、人为干预执法现象突出、执法不公等问题,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建筑垃圾违规运输处置处罚细化标准》,现将《建筑垃圾违规运输处置处罚细化标准》印发你们,请按以下要求遵照执行:
一、请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动起来,认真对照《建筑垃圾违规运输处置处罚细化标准》严格执法、严格管理、严格处罚。
二、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行为时,一律采用一般执法程序执法,并做好违规行为现场取证工作,严禁采用简易现场处罚程序予以现场处罚。涉及扣车、停止工地外运建筑垃圾的,不得单以罚款处罚。
三、凡有不按要求违规执法、执法管理不到位等情节的,将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的责任。
四、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渣土运输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于每周五12:00时前汇总上报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督察大队。联系人:翟刚 联系电话 传真:3369096
五、11月7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大巡查、查处力度。同时,广泛宣传,组织渣运公司、驾驶人员、建设项目业主等进行学习、教育和警示。本《细化标准》于11月7日起正式施行。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2年10月31日
建筑垃圾违规运输处置处罚细化标准
第一条 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昆明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处罚标准。
第二条 本处罚标准中所涉及的施工工地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等建设工程、拆迁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 施工工地在施工处置建筑垃圾时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进行施工的,责令工地停止运输建筑垃圾7天整改,并依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处予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按上限2000元处罚。
二、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围墙或围挡进行施工的,依据《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施工单位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按上限1万元处罚。
三、施工工地未采取现场地面、进出口道路硬化,未使用或有条件未建设“三池一设备”或无措施防止道路污染、扬尘污染环境、保持作业场所卫生的(无条件设置三池一设备的工地必须采取出入口铺垫、冲洗、2名以上保洁人员清洁车身等方式确保清洁);责令工地停止运输建筑垃圾7天整改,并依据《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施工单位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按上限1万元罚款处罚。
四、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工程未制定文明施工方案,现场未设置围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等污染环境的,依据《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施工单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按上限3000元罚款处罚。
五、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依据《昆明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按实际搅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80元的罚款,但每次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六、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该施工单位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按上限5万元罚款处罚。
七、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的单位运输处置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施工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按10万元罚款处罚。
八、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在使用渣运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时,造成道路或地面污染的,责令工地停止运输建筑垃圾7天整改,并依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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