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_t7006-201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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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杂物电梯 (TSG T7006-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3月23日 杂物电梯定义(GB25194-2010) 服务于规定层站的固定式升降设备。具有一个轿厢,轿厢的结构型式和尺寸不允许人员进人。轿厢在两列铅锤的或铅锤线的倾斜度不大于15。的刚性导轨上运行。 为了不能进人,轿厢尺寸不应大于: a)轿底面积,1.0m2。 b)轿厢深度,1.0 m。 c)轿厢高度,1.2 m。 如果轿厢由几个固定间隔组成,且每一间隔都满足上述要求则轿厢总高度允许超过1.2 m。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00kg,且不允许运送人员的杂物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1.0m/s。 注: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2011-9-26发布,2011-6-1实施。 主要变化 与2003年2月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杂物电梯监督检验规程》(以下简称03版杂物梯检规或03版)相比,《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以下简称新版杂物梯检规或新版)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变化有: (1)规程适用的对象(含使用管理、制造、维修保养及检验机构) (2)检验方式、方法的转变 (3)涉及的设备品种增加(除曳引、强制外增加液压式杂物电梯) (4)主要参考的标准更新(JG135-2000 《杂物电梯》和GB10060-19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提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按照03版杂物梯检规进行过检验的杂物电梯,即使其轿厢尺寸或者额定载重量等超出了GB25194-2010的规定,在新版杂物梯检规实施后,仍将其归属为杂物电梯进行检验。 目 录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附件A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附件B 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格式) 附件C 杂物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附件D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防爆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以下简称杂物电梯)的生产(含杂物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杂物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杂物电梯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杂物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杂物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杂物电梯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杂物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杂物电梯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第五条 实施杂物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杂物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涉及杂物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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