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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变造 所谓变造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即改变签名以外的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二、票据的丧失极其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也就是说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 补救方法: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诉讼 三、票据时效与利益偿还请求权 票据时效,也称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票据权利就归于消灭,票据债务人就可以票据权利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二)利益偿还请求权 构成要件: 1、票据上的权利必须曾有效存在过; 2、票据上的权利因超过时效期限或欠缺保全手续而丧失; 3、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权利人是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 4、持票人或承兑人必须因此受益。 第十八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概述 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按照票据记载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金额的票据。 特征: 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 2、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 3、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 汇票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持票人 付款人 背书人 保证人 承兑人 二、汇票法律关系和汇票当事人 三、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汇票的种类 汇票的种类(一) 汇票的种类(二) 即期汇票 远期汇票 见票即付汇票 出票与到期为同一日汇票 没有记载到期日汇票 定日付款汇票 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汇票的种类(三) 一般汇票 变式汇票 第二节 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一)出票的含义 (二)出票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二、出票的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无效记载事项 不得记载事项 (一)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的姓名 出票人签章 收款人的名称 出票日期 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 (二)任意记载事项 汇票的担当付款人 预备付款人 禁止背书 担保承兑的免除 分期付款 货币种类 利息和利率 (三)不得记载事项 (四)无效记载事项 三、出票的效力 (一)对出票人的效力 (二)对收款人的效力 (三)对付款人的效力 第三节 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记载相关事项,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票据权利与他人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的种类 1、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2、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 3、委任背书与设质背书 三、转让背书 (一)、完全背书 (二)、空白背书 (三)、转让背书的效力 1、权利转移或权利设定、授与的效力 2、责任担保背书 3、权利证明的效力 第四节 承 兌 一、承兑的概念 汇票的承兑是付款人在汇票上承诺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票据所特有的一种制度。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而当然承担付款义务,但汇票一经付款人承兑,付款人即负有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二、承兑的程序 承兑提示 承兑 款式 期限 撤回和涂销 三、破产清算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清算组 (二)破产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分配的种类 破产分配的方式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所欠税款 破产债权 所欠工资和劳动保险 破产程序的终结 三、破产清算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清算组 (二)破产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分配的种类 破产分配的方式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清算组的撤销 第十六章 破产实体法 第一节 破产实体法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破产犯罪及处罚 第一节 破产实体法的基本制度 一、破产财产制度 二、取回权制度 三、破产债权制度 四、别除权制度 五、破产抵销制度 六、破产费用和财团债务制度 七、破产追回权制度 一、破产财产制度 破产财产:指破产宣告后为保证破产分配的顺利进行,依法由破产清算组组织和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二、取回权制度 取回权:指财产权利人主张自破产财团或清算组取回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 一般取回权、特别取回权、代偿取回权 三、破产债权制度 概念: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只有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方能获得分配的债权。 构成要件: 1、破产债权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 2、限于对人请求权; 3、破产债权限于得强制执行的债权; 4、原则上限于以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成立的债权。 四、别除权制度 概念:指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就破产财产所属的特定财产上设置了担保权的,享有的可不依破产清算程序先于一般破产债权人就担保标的物受清偿的权利。 特征: 1、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上的转化形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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