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十四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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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海事诉讼时效 第一节 时效的概述 一、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时效,是指特别的事实在存续期间经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间,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它有两种,一种是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另一种是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当事人基于善意的动机和公开、合理、持续的行为占有他人财产,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届满后,依法取得对他人财产权利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间,不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致使其胜诉权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不同 除斥期间,是指法定权利经过了存续期间而归于消灭的时间。二者的区别在于: 1.诉讼时效具备法定事由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则是不变期间,一旦形成则不可变动; 2.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权利本身,除斥期间一旦届满,程序和实体权利本身都消灭; 3.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时起算,除斥期间是从权利形成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范 时效具有较强的法律性,当事人不得违反时效的法律规定而通过约定将时效延长或缩短。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2.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诉讼中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主动释明。 法律规定时效制度的最大意义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并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有利于法院及时查明案情,避免证据灭失产生讼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社会、法律秩序。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保护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是基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权利人的请求权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是法律明确规定该时效只适用于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额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表明了普通时效与特别时效的关系。我国《海商法》有关时效的规定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的范畴。 3. 最长保护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在20年内才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主张权利的,其请求权受到法律保护。 上述三种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明确的,权利人丧失任何一种情况,都将丧失胜诉权。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的日期。该日期的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起算诉讼期间。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最后一个节假日的次日工作日为时效届满日。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二节 海事诉讼时效 海事诉讼时效是指海事请求权人对自己的权利经过了法定的期间,不向义务人行使权利,而使胜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请求权时效 1.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承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托运人之间的请求时效期间为1年。 3.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当事人之间有关货物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追偿人向第三人的追偿时效期间为90天。 二、海上旅客运输请求权时效 我国《海商法》第258条规定:“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是否构成海上旅客运输,主要的依据是承运人的旅客运输合同,通常体现为客票。 三、船舶租用、救助、保险合同请求权时效 1.船舶租用合同主要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凡属因船舶租用合同产生的纠纷,如定期租船中的租金、停租、油水消耗等纠纷或光租项下的租金、船舶交接中的油水、船舶适航性等问题的请求权均受2年时效的约束。 2.海难救助合同时效期间为2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3.保险合同时效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海上拖船合同、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时效 1.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五、船舶碰撞请求权时效 我国《海商法》第261条规定:“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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