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安全法律法规和应对措施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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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学习参考 地质勘探行业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及应对措施 前 言 为切实加强地质勘探行业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满足国家地质勘探行业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规范地质勘探行业各项工作,不断推进安全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地质勘探行业适用法律法规及应对措施。 1999年以来,我国地质勘探工作管理体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部分地质勘探队伍属地化管理,政府对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了监管。国家和行业相继出台了多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作为地质勘探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有《安全生产法》、《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等数十项,能否满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成为评价地质勘探单位是否能实现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地质勘探行业隶属于非煤矿山类,属国家六类高危行业之一,属地化管理后是政府重点监控行业,而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是最起码要求。 本书主要以现行地质勘探行业涉及的适用法律法规为基础进行编写。 编者按 2011年8月 目 录 第一篇 HYPERLINK 适用法律法规及应对措施 第二篇 适用规范、标准及应对措施 第一篇 适用法律法规及应对措施 1、地质勘探单位主要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7.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6.8) 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7.8.1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3.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6.1)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1.1) 2、地质勘探单位主要适用的规范、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 9002—2006) 《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CH 1016—2008)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 《地质钻探安全标准》(DB37/T1811-2011) 3、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在山东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7)中增加了“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的职责。 4、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并于2004年1月13日发布施行,对“安全生产条件”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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