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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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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 三、举证责任 四、举证时限 五、证明标准 六、“证据规定”其他重要内容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含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特征: 客观性 相关性 合法性 对证据三性的质疑 行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性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的客观性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客观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相关性 表现: 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 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虽然不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但与待证的事实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并能够为待证事实提供证明情况。 证据合法性的含义和表现 含义 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来源等合乎法律的规定而具有证明的能力。 “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表现 证据的来源合法 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 证据具备合法的形式 证据须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 证据合法性 有关规定 一 《行政诉讼法》第33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若干解释”第30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若干解释”第31条: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证据合法性 有关规定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被告对其作出的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反倾销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有相同的表述。 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 理论分类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派生证据 实物证据——言辞证据 本 证——反 证 立法表现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当事人陈述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关于现场笔录 含义: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当时的情况当场所做的纪录。可以纪录时间、地点、具体行政行为做出过程等。包括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 注意事项: 当场制作 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 “证据规定”第15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1.英美法学者把举证责任分为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 2.德、日等大陆法系学者将举证责任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形式的举证责任)与客观的举证责任(实质的举证责任)。前者一般指当事人根据辩论主义原则的要求,在诉讼中提出主张后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后者亦称证明责任、确认责任,指当事人在提供证据以后,如果没有使法官对要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就要承担的败诉的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分配 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32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6条)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因 行政程序的要求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性质决定 诉讼的本质决定 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3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若干解释”第30条)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若干解释”第31条)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4条)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证据规定”第23条) 举证责任的分配 原告举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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