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基本制度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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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基本制度 环境法基本制度概述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为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依据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定的调整某一类或者某一方面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征收环境保护费制度;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案例】天南公司未办环评改扩建受处罚案 【案情】1999年重庆市天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为了扩大生产,计划将其厂内原2.2米的窑径改为2.5米。在改建过程中,城南水泥厂认为该项目仅仅是扩大机立窑的窑径,送风的罗茨风机并未改大,而且改造的目的是使气流通过面积增大,让窑内原料反应更充分,减少排放污染,不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因此没有向有关环境主管机关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7月,在没有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该厂便将改造过的生产设施正式投入使用,结果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环境影响。 2 事后,重庆市环保局经过调查,认为天南公司的窑径改造项目既是扩大生产规模,又是改造生产设备和工艺的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5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城南水泥厂投入生产后的烟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14.26倍。同时,该条例第6条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城南水泥厂也未执行该规定。于是,重庆市环保局于2000年12月19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天南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处罚决定。 3 天南公司对于重庆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行政复议。其主张:首先,窑径扩大不能认定为“技改项目”,因此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其次,天南公司已经投资更换了洗粉机、除尘器,大大改善了工作环境和排放能力,而且扩径后的烟尘排放浓度虽仍高于国家标准,但比扩径前已有大幅度降低,仅为扩径前的40%,因此不应视为增大环境影响的技改项目,不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环境保护设施也不必申请验收。基于以上原因,天南公司不应受到处罚。 4 国家环保总局受理此案后,派人专程前往重庆市天南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过调查后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天南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能力,将其主要生产设备机立窑窑径扩大,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天南公司在环保设施未报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于1999年7月将主体工程正式投产,经所在地环保部门监测,烟尘排放浓度超标14.26倍。基于以上事实,天南公司的窑径扩大项目必须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且应在主体工程正式投产前,报请环保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予以验收。 5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该法第47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1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环保局认定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在机立窑改造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即擅自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对天南公司的处罚并未违法或越权。 制度一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川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也叫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又称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是指进行某项重大活动(如经济发展政策、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等)之前,事先对该项活动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我国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型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1、预测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不同。后者是指通过环境调查和监测,对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定;而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是一种预测性的工作,, 2、客观性。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避免凭借主观现象办事要深入细致地调查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后作出科学的预测和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法律分析】 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5月12日环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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