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试行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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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5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1-18 【生效日期】1997-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济南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试行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1997年11月18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第三条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 素质教育应当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和学会审美,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奠定基础。 实施素质教育应当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体心理、劳动技能和审美等基本素质,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 第四条 第四条 实施素质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市、区)、乡(镇)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素质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中小学具体落实素质教育的各项目标任务。 第二章 教育教学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小学必须按照国家教委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组织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 第六条 第六条 中小学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未经批准的教学用书、学习资料、各种学具等。严禁违反规定的各种复习资料进入学校。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小学必须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小学五、六年级不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应适当减少; (二)初中一般不超过7小时; 中小学和教师不得占用课余时间、工休日和节假日给学生上课。 第八条 第八条 中小学应当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进行以中小学生日常行不规范为基础的养成教育以及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等。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小学应当充分发挥各科教学的德育功能,突出思想品德课和政治课的主阵地地位,分层次、有计划地开展各种德育活动,拓宽德育工作途径,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小学应当重视班级和团队工作,实行班级团队干部轮换制。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小学应当注重课堂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活动的有机结合,巩固和完善社会实践基地,发挥社会教育场所和设施的育人的作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科教学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应当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实验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科教学应当落实教学常规,优化教学过程,改进课堂教学方法,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确保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中小学应当重视活动课程,做到有师资、有设施、有内容、有考评,使学生充分发挥独立性和自主性,促进其个性和特长健康、活泼的发展。 中小学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普及计算机教育。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中小学和教师必须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精选和布置作业,每日谭外作业总量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 (二)小学二、三年级不超过30分钟; (三)小学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 (四)小学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 (五)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 严禁以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中小学应当不断改革考试方法,采取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小学毕业考试,市区由学校命题,农村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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