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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扣除标准 第三章 继续教育 专项附加扣除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三章 继续教育 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扣除方式选择 备查资料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扣除标准 第四章 大病医疗 专项附加扣除 注:在征求意见稿中,该限额为6万元。修改后提高2万元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四章 大病医疗 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扣除方式选择 备查资料 注: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由纳税人本人扣除。修改后更具人性化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扣除标准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专项附加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专项附加扣除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扣除方式选择 备查资料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扣除标准 第六章 住房租金 专项附加扣除 注:前两档分别比征求意见稿上调300元、100元 每月1500元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每月1100元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六章 住房租金 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扣除方式选择 备查资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扣除标准和方式 第七章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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