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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贴息和补助的初审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14〕437号)。
承办机构
县粮食局综合调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省级粮食产业化企业和主食产业化企业。
四、申报条件
(一)贴息项目
1.企业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主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2.贴息期限为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3月20日,在2014年3月20日当日企业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投资贷款余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
3.具有与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签订的、在贴息期限以内的有效贷款合同;
4.具有贴息期限以内的银行贷款利息通知单。
有下列情况之一将不予贴息:
①无“财政贴息申报表”(含电子版)或“财政贴息申报表”是复印件。技改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等信息不完整、不明确;
②由单位统贷而没有落实到具体技改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逾期贷款的利息、加息、罚息;贴息期限以外支付的利息;
③没有利息支付单或利息支付单均为同一天。多笔贷款,只有一张利息通知单而无法分列;
④实际支付利率高于合同规定利率。利息通知单无银行签章或银行签章日期是空白;
⑤涂改利息通知单或利息通知单不清楚;
⑥贷款合同没有银行印章;
⑦贷款合同没有贷款用途或者仅填借新还旧;
⑧贷款用途为非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
⑨没有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合同的,或以银行贷款授信额度协议、银行承兑协议代替贷款合同;
⑩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印章、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申报材料不全。
(二)补助项目
1.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主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企业2013年购置质量检验检测及研发设备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3.企业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底前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物流配送、连锁直营门店等建设上投入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已竣工项目。
补助类项目资金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3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项目贴息
1. 补助资金的正式文件及汇总的财政贴息、补助项目申报表;
2.项目实施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
3.银行签章的财政贴息项目申报表;
4.“涉企系统”项目申报信息表(涉企信息系统筛查备用);
5.项目基本情况及进度说明材料;
6.贷款申报报告;
7.银行贷款合同;
8.银行出具的该笔贷款借据或通知单;
9.银行出具的该笔贷款利息通知单;
(二)申请补助项目
1. 质量检验检测及研发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合同、发票;
2.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注:主要包括企业发展现状、项目可研报告(依据、资金来源、费用支出及效益));
3. 项目实施合同、协议;
4. 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
5. 项目照片。
六、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2.受理:县粮食局综合管理股受理;
3.审核:县粮食局、县财政局会审;
4.现场验收: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到企业现场验收;
5.确认:县粮食局县财政局确认;
6.转报:县粮食局、县财政局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投诉电话:0566-5021467
粮 食 收 储 流 通 指 导 服 务 指 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第十六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第十七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第十九条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办机构
县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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