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锅炉定期检验工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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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CQTJ-GZ008-2014/1 共17页 第 PAGE 1页 标题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工艺 2014版 实施日期:2015年11月9日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工艺 1 总则 1.1 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确保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质量和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检验工艺。 1.2 适用范围:本检验工艺适用于电站锅炉以及电站锅炉以外的有过热器的A级蒸汽锅炉。 2 引用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5) 其它有关的现行标准、规程、规范; (6) 本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有关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 3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周期 3.1 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3.2 内部检验,结合锅炉检修周期进行,一般每3-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3.3 水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压试验; 3.4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之外,锅炉又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 (1) 移装锅炉投运前; (2) 锅炉停止运行1年(含)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4 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检验前我院根据受检单位的申请和检修计划,与受检单位签订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协议(合同),同时检验负责人根据本检验工艺的要求编制检验计划或方案,检验方案获批后按方案实施检验。 4.1 内部检验 4.1.1 检验前准备 4.1.1.1检验人员应通知受检单位准备以下锅炉资料: (1) 锅炉使用登记证; (2)锅炉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3)锅炉安装竣工资料以及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4)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技术资料以及监督检验证书; (5)锅炉历次检验资料,包括检验报告中提出的缺陷、问题和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安全附件及仪表校验、检定资料等; (6)锅炉历次检查、修理资料; (7) 锅炉日常使用记录和锅炉以及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对于高压及以上电站锅炉,还应当包括金属技术监督、热工技术监督、水汽质量监督等资料; (8) 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年度检查记录和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9) 锅炉产品定型能效测试报告和定期能效测试报告; (10) 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技术资料 4.1.1.2检验人员应在检验前确认受检单位已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对锅炉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进行可靠隔断,并且挂标识牌;对垃圾焚烧炉或者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锅炉,将有毒有害物质清理干净; (2)配备必要的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以满足检验工作需要,工作电源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电源线不得裸露;电源引出端应悬挂“不得合闸”、“正在工作”等警示牌; (3)停炉后排出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灰门等检查门孔盖,对锅炉内部进行通风换气,充分冷却,进入锅筒、炉膛、烟道等有限空间时,其内部温度应不大于40℃; (4)检验部件高于2m时,搭设检验需要的脚手架、检查平台、护栏等,吊篮和悬吊平台应当有安全锁; (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部件; (6)清理受检部件,必要时进行打磨; (7)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存放地、现场办公场所等。 4.1.1.3内部检验开始前,检验人员应接受部门安全员的安全交底,同时接受受检单位的安全作业要求;内部检验过程中,应要求受检单位做好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工作;检验人员进入炉膛、烟道、锅筒(壳)、水冷壁进口环形集箱、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热旋风分离器等受限空间进行检验时,进行可靠通风并且设专人监护。 4.1.1.4因受检单位准备不足,存在不具备检验条件时,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应向受检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具备检验条件通知书”,并暂停检验。 4.1.2检验方法 内部检验应当根据锅炉的具体情况,一般采用宏观检(抽)查、壁厚测量、几何尺寸测量、无损检测、理化检测、垢样分析和强度校核等方法进行。 4.1.3 资料查阅 检验人员应当对锅炉的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当对本规则4.2.1规定的资料进行全面查阅;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查阅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 4.1.4电站锅炉内部检验内容以及要求 4.1.4.1 锅筒 (1)抽查表面可见部位,是否有明显腐蚀、结垢、裂纹等缺陷; (2)抽查内部装置,是否完好;抽查汽水分离装置、给水装置和蒸汽清洗装置,是否有脱落、开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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