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期末试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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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1、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法的简称,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3、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4、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 5、代理: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6、无权代理: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为的代理行为。 7、个人独资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独自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8、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9、公司: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11、合同: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12、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的拘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13、要约:具有足够的确定型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订立合同的建议。 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承诺:接受要约人意思的表示。受要约人按照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做出接受要约中包含合同条件意思 的表达。 预期违约:如果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到来之前毁弃合同,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得到赔偿,不必等到合同履约期已到,前者事实上违反了合同再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 二、简答题 简述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简述大陆法系的特点:(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逻辑性。 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撰工作。 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 简述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财产两种救济方法, 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用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书面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4)法律术语不同 (5)管辖权不同。衡平法院管辖普通法院不予以、不能提供适当救济、不能执行的案件。衡平法对人,普通法对物。 简述大陆法系代理权产生的原因 意定代理---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不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 简述英美法系代理权产生的原因 明示的授权 默示的授权 不容否认的代理 客观必须的代理 追认的代理 简述无权代理的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简述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1)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代理合同中订有期限,则代理关系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 (2)如果代理合同中没有规定期限,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双方的同意终止他们的代理关系。 (3)本人单方终止代理权 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1)本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但是根据某些大陆法国家的规定,上述情况只适用于民法上的代理权,不适合于商法上的代理权 (2)代理人的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简述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与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 特征: 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的一类企业 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从法理上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续存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合伙人有权平等的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的正常业务活动 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一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简述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特征: 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 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起诉和应诉权。 公司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制。 公司永久性存在 简述大陆法系公司章程内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每个公司章程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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