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银行业监理及相关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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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簡永光、林明敏 編著 分為以下五個時期 市場導向之計畫性經濟時期 (1979年至1983年) 銀行業在經濟活動中的角色定位: 這一段時期的銀行業務,雖然具備了存款、貸款、轉帳匯款等功能,但基本上並不需要評估授信風險或營運風險。而政府對銀行業的監理機制,也僅止於政策上與行政上的管理,並沒有制訂類似市場經濟體系的監理法規與監理作業。 外匯管理: 在這段期間內,大陸為配合引進外資與拓展外貿活動,制定了相關的外匯管理法規。此時期的「外匯調劑」,只允許現匯交易,賣出額度者必須先配成現匯,才可進行交易。 金融機構法制化與外匯調劑時期 (1984年至1992年) 金融監理法制化: 中國工商銀行成立 (1984年),承接原來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的工商信貸業務為始,發展出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與中國銀行這四大國營獨資銀行,分別掌管工商信貸、城市建設融資、資農支農,以及外匯等領域的銀行業務。 外匯調劑: 此時期的外匯調劑業務,已允許「留成額度的有償交易」,而非僅限於現匯交易。1985年,深圳外匯調劑中心成立,隨後,各經濟特區也相繼成立了外匯調劑中心。 第一次宏觀調控與積極開放國際化(1993年至2001年) 第一次宏觀調控與確定金融分業監管; 對外資銀行的開放與監理; 銀行體系的深化改革; 外匯與離岸業務; 對銀行不良資產的監理。 入世與銀監會成立後 (2002年至2006年) 入世與開放外資銀行: 從2001年到2006年,對大陸的銀行業監理來說,可說是加入世貿組織的過渡階段。這一階段的開放政策主要是站在履行世貿承諾的基礎上,根據大陸本身改革與發展的需要,積極穩當地實施開放措施。 銀監會的成立與大量制定銀行監理法規: 大陸在2003年4月28日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簡稱銀監會)」,其英文名稱為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英文簡稱為CBRC。銀監會與保監會、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位階平行,都是直接隸屬於國務院以下的單位。 法人導向以及金融全球化 (2006年之後) 外資銀行法人化: 2006年頒布新版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當中,雖然仍舊允許外資銀行進入大陸境內設立「分行」,但是在資本金、審批時程、營業據點、營業幣別、營業項目與目標客戶等各方面,明顯地讓「設立子行」的外資銀行比「設立分行」者享受更多的優遇。 及時修訂監理法令規章: 銀監會從2006年1月開始,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陸續頒布了《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與《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重要規章,建構大陸銀行業行政許可的制度基礎。 法律法規 中國人民銀行法; 商業銀行法;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外匯管理條例; 擔保法; 物權法;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55號令); 其他與銀行業監理有關的法律法規。 部門規章 貸款通則; 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 2003年以來銀監會頒布的重要部門規章。 規範性文件 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 針對非銀行金融機構。 配合國家發展政策強化監理法制 加強監理立法工作; 規範監理執法行為; 加強與政府其他部門協調配合,優化銀行業運營環境; 參與國家立法工作; 大陸金融監理運作之近年顯著變化。 經濟政策與銀行業監理 實施「審慎監管」政策,促進銀行體系穩定和國民經濟快速發展;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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