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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例一
“企业内部调整”
属不属于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案例一
【案情回放】
2011年4 月,李某与某外资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为媒体公关总监,月薪3万
元。
2015年6 月,公司告知李某,为精简组织架构,
决定撤销李某所在的媒体公关总监岗位,并为李某
设立公司高级顾问岗位,月薪降为2万元。
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要求,该公司即以“订立劳
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
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向李某发出《解
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及
代通知金等。
案例一
【员工诉求】
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故提出仲裁,
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
案例一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系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
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公司虽然支付了李某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
并不代表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予
以支持。
案例一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
同时,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及生产经营策略可
能产生的变化应当有所预见。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
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在无法达成一
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在相近或类似岗位上安排
劳动者工作,并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更不能简单的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
案例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能不能 “约定解除条件”?
案例二
【案情回放】
2015年2 月1 日,胡某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
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 日,
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胡某的销售业
绩一直未能达标。
2015年7 月1 日,应公司要求,胡某与单位签署了
《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某3
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2015年7 月至9 月期间本人
月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完成,胡某需自行
提出辞职。后胡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
2015年9 月30 日,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
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收回电脑、考勤卡等。
案例二
【员工诉求】
胡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
是自行离职。后胡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
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二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公司与胡
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
规定,故公司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二
【案例评析】
本案中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胜任工
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
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
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胜任时
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
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三
案例三
约定加班工资基数是否合规?
案例三
【案情回放】
2013年7 月1 日,黄某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杂
工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
黄某的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同时约定加班工资基
数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工作期间,黄某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公司均
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离职后,黄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
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案例三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餐饮公司与黄某在劳动合
同中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约定,不符
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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