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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能介绍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统筹协调新型城镇化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行业管理。 (二)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房屋等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三)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市、县区域的城镇村发展建设规划;指导城市、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执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管理;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服务管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 (六)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监督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区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拟订全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国家级、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双重遗产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拟订村镇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 (十一)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拟订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监督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三)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四)计划财务处。 (五)住房保障处(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城乡规划处。 拟订自治区城乡规划政策、制度和技术规范;指导城市、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自治区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及有关城乡规划技术审查工作;负责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规划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审核申报和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指导城市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空间开发、城市雕塑工作。 (七)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八)房地产管理处。 (九)建筑管理处(自治区建设工程抗震办公室)。 (十)城市建设处。 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绿化工作;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承担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双重遗产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镇建设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指导传统村落项目申报和保护工作。 (十二)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十三)机关党委。 (十四)纪检监察室。 银川市规划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各类专业规划;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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