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七章 赠与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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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周江洪 第六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概述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5条) 给予财产 一方减少财产、对方获得利益 赠与人财产的减少可以表现为物的交付或权利的移转,也可以表现为免除对方当事人的债务(韩世远第425页,此处有争议)、使对方当事人从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中解放或者为他在某物上设立物权。 赠与人方面财产的减少并不必须要求赠与的标的事先归属于赠与人的财产,只要赠与人依靠其办法可以从他人处获取该赠与标的(间接给予)即可。 【思考题】合同法第185条要求“自己的财产”。目前日本判例法理已认为他人财产的赠与并不构成无效,债法修改拟删去“自己的”。 是否负有取得他人权利的义务?日本债法目前考虑的是:原则上不负取得义务,但取得他人权利时负有权利移转义务。 如非给予财产,即使无偿,亦非赠与合同,如无偿为人提供劳务,并不涉及财产的移转。如果涉及财产移转,但并非终局性的移转,即使是无偿的,如无偿借用,亦非赠与。 无偿 赠与是否是无偿的,属于主观上的判断,不管是受赠人承担负担甚至进行相对给付,只要当事人认为不具有对价意义的,就是赠与。即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赠与合同的无偿性特征,使其具有一些特殊的法律效果:(1)赠与人的担保责任被减轻了(第191条)。(2)对于不附负担的赠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3)赠与构成破产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原因,例如,《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推荐阅读:宁红丽:《无偿合同:民法学与社会学之维》,《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 “补偿”与赠与 韩国柱与张升芬原为恋人,后分手。2005年5月4日,韩国柱出具《欠条》写明:“房子下来由张升芬拿着,补偿款10万元给清再还钥匙还不了款由房子抵押万年花城的房子”。2005年9月15日,双方签署《关于还款的协议》约定,2005年底之前,韩国柱支付张升芬10 000元,余款于2010年付清。之后,因韩国柱未足额支付第一笔补偿款,张升芬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国柱支付补偿款8000元。韩国柱主张为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赠与是指将财产无偿给予别人。补偿是指抵消损失、消耗或补足缺欠、差额。赠与和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补偿既可以是对欠款等财产的补偿,也可以是对其他事项的补偿。本案中,韩国柱在《欠条》中明确表示其给张升芬的10万元是补偿款,而非赠与,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的10万元款项的性质不属于赠与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 1.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即赠与以有当事人的合意为必要,此点是赠与与遗赠、捐助行为、债务免除的显著不同之处(免除债务为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比较法上有争议)。 【设例】赠与合同的双方法律行为性质 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在此例中,乙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此主观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显然拒绝了该赠与,因此,甲乙之间就800元的赠与事项并没达成合意,赠与合同没有成立。甲乙交恶后,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应予以支持。 3.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合同法》未要求特定的形式。 在欧洲的大陆法律制度中,赠与一般来说必须是经公证的形式,否则无效,避免别人说,赠送人是一时的冲动、轻率的或天真的或以吹牛或讲述令人伤心的故事引诱人答应赠与。一项公证所包含的东西不仅能确保赠与人的意图是清楚的,并毫无疑问地做成文件,而且保证他将就相关法律问题得到专家的告知。([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忠海、李居迁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 ) 4.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在附负担赠与中,赠与也附一定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并不构成一种对待给付的义务。例如,甲赠与乙现金1万元,要求乙受赠时承诺将好好工作。于此情形,乙负有依约“好好工作”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并不是对待给付,不是对价。 因其单务性,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风险负担问题 5.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民通意见第128条曾主张要物合同的性质,但合同法并未采纳。 民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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