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订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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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2014-2015学年春夏学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周江洪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第二节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节 格式条款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三)要约的失效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二)承诺的效力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三、合同的成立 四、竞争缔约、强制缔约和附和缔约 五、要约承诺的变异程序 【延伸阅读】并非所有的国家都规定要约承诺制度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而成立。以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的规则,在罗马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在18世纪由法国法学家波蒂埃(Pothier)发展起来的,但1804年《法国民法典》并没有按照波蒂埃的理论建立要约和承诺制度;18世纪末19世纪初波蒂埃的要约与承诺理论传入英国,为普通法中的要约与承诺制度奠定基础。[1]受《法国民法典》直接影响的《葡萄牙民法典》也无规定要约和承诺制度,《德国民法典》以及受其影响的《瑞士债法典》、《荷兰民法典》和《希腊民法典》则规定了要约和承诺制度。[2] 目前,法国债法修改及日本债法修改中,该问题也是讨论的问题之一。 [1] See Parviz Owsia, Notion and Function of Offer and Acceptance under French and English Law, 66 Tul. L. Rev. 871 (1992). [2] [德]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忠海、宫立云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4页。 【设例】 1.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函电称:“我公司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请问:该函电是否构成要约? 2.现代经营方式灵活多变,小型超市大量涌现。这类商店经营面积狭小,所有的商品都摆于货架上以供顾客挑选。这种将货物陈列于货架上的行为是否属于商店发出的要约?如果将货物陈列于商店临街的橱窗里,商店的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要约?对于这两种行为,商店能否拒绝卖给某一顾客货物? 3.当事人以电话方式向相对人发出要约,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电话忽然因技术原因而中断。此时要约的约束力如何? (返回) 【设例】 4.受要约人将装有承诺表示的信件交于邮局,按通常情形,该信件可以在承诺期内到达要约人;但由于邮寄途中发生意外,该信件未能在承诺期内到达。该承诺是否有效? 5.自动售货机贩卖东西如果用要约、承诺理论来分析,应做何分析?如果装满货物的自动售货机无法工作,合同是否成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也称为发盘、发价。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人适格。第9条。(2)要约的目的性。第14条。(3)要约的特定性。例外:第15条第2款。(4)要约的确定性。第14条。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合同法第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关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具体区别方法: 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根据交易的习惯或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课后思考】挂牌出让是否属于要约邀请? “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2003)民一终字第82号,《公报》2005年第5期第52页。 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合同法第十五条载明拍卖公告和招标公告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本案刊登于报纸上的挂牌出让公告与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相同,亦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其性质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案例研讨】黄岩第三罐头厂诉宁波工艺品公司买卖合同案 2002年5月13日,工艺品公司业务员发传真给原告罐头厂法定代表人,传真内容如下:枇杷罐头S级,一个柜,请尽快安排出运。另外:我司计划向贵司订购:枇杷罐头S级5×20FT(FT指的是货柜),M级3×20FT,L级1×20FT。请按此计划安排生产,请注意质量!尔后在2002年5月17日被告派车到原告处提走了一个S级枇杷货柜(该批罐头系原被告在2002年4月20日所订合同中规定应交付的标的物)。2002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又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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