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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制度》重点归纳
第一节 税收概述
1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作用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税收三性 1.强制性 2.无偿性——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 【注意】税收的无偿性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3.固定性——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房产税、车船税等)。 (4)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共同收入,由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 例: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 例: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 (3)复合税是——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 例: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 表3.1 税收的分类
2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确定税种立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税收程序法——不针对某一具体税种,而针对税务管理程序。 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法 (2)税收行政法规——××条例,××暂行条例 (3)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
1.征税人——“征税”主体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别于:负税人——税收的实际负担者 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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