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二》中的重要考点例题解析.docVIP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二》中的重要考点例题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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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二》中的重要考点 例题1: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 A.甲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得乙大学一栋教学楼的承包权,甲乙签订中标合同后,乙大学为降低成本,要求甲以比中标合同价低15%的价格进行实际施工,甲同意。后甲乙有签订了一份合同。若甲乙发生纠纷,应以中标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后来签订的合同,无效。 B.发包人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施工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可以获得,依然有效。 C.发包人能够办理规划许可证而未办理,此时,发包人不得以未办理许可证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 D.没有资质但借用他人资质承包工程的,合同无效,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资质的出借人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实际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实际中标合同为准。第2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中标后,另行订立合同,变相降低价款的,合同无效,若明确降低价款,合同当然也是无效,故A正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BC正确。《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据此,《建设工程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据此,若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合同无效。同时,《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D正确。 例题2: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 A.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合同均无效,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款,若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可以请求以最后订立的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根据。 B.甲公司将一栋五层的楼房租给乙公司用来经营酒店,乙与丙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由丙对于楼房按照四星级酒店标准进行装修。后丙如约完成了装修装潢工作,但是乙没有支付工程款,此时,丙可以将装修装饰的酒店拍卖或折价,以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C.即使工程尚未竣工,对于部分工程进行承包的承包人,对于自己完成的部分也可以主张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D.工程竣工后,若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将工程拍卖或变价,以获得的价款对于已经支付的材料款、工人报酬、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主张首先受偿的权利期间是,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6个月。 【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二》第1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A正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二》第18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据此,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只能就发包人是建筑物所有权人的情形,方可以装饰装修工程拍卖的价款来优先受偿,题中,发包人为承租人,此时,承包人不能就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故B错误。《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二》第20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C正确。《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二》第21条规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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