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冒充药品现状及分析.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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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冒充药品”现状及分析 杨玉奎 2009年6月;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扬眉剑出鞘 (摘自2009.04.02 中国医药报) 1、令人忧愤的国药之痛 非药品,主要指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和无文号产品六大类。它们本来与真正的药品互不搭界,但如今统称为“非药品”,原因在于它们随时“傍”着真正的药品出现: ; 药品批发市场有非药品的身影;在药品展销会上也有非药品的踪迹;有的药店把非药品摆在了货架的显眼位置;医院门口更成为许多非药品销售的地方。这些非药品??了标榜自己与药品是一家,不仅口口声声能治疗多种疾病,还俨然一副药品的“穿着打扮”。如果不是业内人士,孰能辨清是真是假? ; 根据XX市局的调查显示,非药品的购进成本非常低,如果是厂家铺货、药店代销,一般不低于40%的扣率,收入通常是按三七分配,即:零售价的70%被零售企业获取,利润在200%以上;如果是现金采购,有些产品甚至按10%左右的扣率购进,零售企业的利润则在10倍左右。;2、曾经纠结的权责之惑   非药品不论怎么称呼,本质上都是要搭药品的便车,模仿药品的外包装、宣传口吻,甚至非法添加各种药物成分,指鹿为马,偷梁换柱,诱使消费者将其视为药品。不少消费者受其包装、宣传的蛊惑,误以为是治病良方,到头来病没治疗好,甚至吃出新病来,才知道上当受骗,投诉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非药品冒充药品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已经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形象受到了不良影响,说起此事,各地药监部门都有一肚子的委屈。 ;3、值得借鉴的试水之举 在这样复杂的背景下,浙江、江苏、江西、安徽、湖北及上海等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勇敢地站了出来,成为了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带头人。 4、不惟法 只为民 随着公众对非药品整治的呼声日益高涨,监管部门到了“该出手时就出手”的时候了! ; 有一种观点:“在监管责任和败诉风险出现矛盾的时候,到底谁重谁轻?我们愿意在这类产品的监管上承担行政败诉的风险,只要我们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老百姓用这类产品不出安全事故。如果法院判我们去管这类产品是越权行为,那至少说明我们已经尽责了!” ; 有另一种观点“对于非药品问题的投诉,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接到举报不得推诿,一定要受理、登记、送交相关处室。即使不归药监部门管辖,也要把移交的具体情况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将信息报送作为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宋华琳则从《药品管理法》的立法沿革角度进行了分析:“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以及2001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修订版都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同时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立法意图上看,立法者通过将‘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产品定义为假药,而将其纳入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外省实例 2008年,X市XXXXX药品违法举报受理电话曾多次接到投诉,贵州产的一个外用产品,属于“黔卫健准字”产品。开始时,该局都是将投诉转给卫生部门处理,但经过几次转交均得不到有效处理。经向卫生部门了解得知,卫生部门没有处理这类产品的依据,卫生部门认为既然宣传了疗效就应该是假药,就应该由药监部门处理。 ;; 最近,国家局确立了10个稽查部分《药品管理法》修订研究课题,第三个课题是: 假、劣药品定义,过期药品的回收及处理和药品名称排他性(非药品冒充药品)使用问题研究 参加研究单位:浙江局、上海局、陕西局、河南局; 在今年1月份召开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邵明立强调:“今年,全国药监系统将针对当前药品、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和无文号产品等仿冒药品的违法行为……不管这些问题发生在哪个地方,涉及哪个部门和哪些企业,都要一查到底,坚决整治。” ;;一、全省非药品冒充药品 专项调查情况; 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公安、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对非药品产品的审批、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进行全过程的整治。 (2009年2月9日,国家局办公室);调查汇总产品包括以“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无文号产品”等名目出现的宣传治疗疾病的产品。 调查的环节主要是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在调查过程中对经核实确认为假药的非药品产品予以严厉打击。 统计汇总情况及时报国家局,国家局将汇总各省上报数据,并依据部门职责分工,将涉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产品移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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