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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化妆品的基础知识 公元前2000多年 动植物、矿物油、花朵; 公元前5世纪 加入芳香物 公元10世纪 蒸馏 15世纪 药系分离——单独 18、19世纪 小作坊——新型专业技术; 20世纪中叶 空前发展 我国在70年代后期 第二节 化妆品的定义、分类及特性 定义:即“以涂抹、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日用化学工业品”。 (六)条例管理分类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三、化妆品的特性 第三节 化妆品对健康的影响 一、化妆品对人体引起主要风险和危害 1.产品 本身(1)质量低劣 原料 (2)微生物污染 生产过程 (3)特殊功效成分 2.使用者 (1)施用不当 (2)高危部位、人群 三、化妆品对皮肤的损害 指由于使用化妆品引起的各种不同类型皮肤损伤,皮肤可发生红斑、肿胀、水疱、脱屑、色素沉着等异常变化。化妆品损害是一组具有不同临床表现的综合症。 常见化妆品皮肤病有下列几种: 1.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1)刺激性接触性皮炎 (2)变应性接触性 2.化妆品光感性皮炎(1)光变应性接触性皮炎(2)光毒性皮炎 3.化妆品痤疮 4.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5.化妆品毛发损伤 6.化妆品甲损伤 化妆品皮肤病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1)刺激性接触性皮炎:无变应原——理化物质直接作用——皮肤局部、表浅的渗出性炎症。 (2)变应性接触性皮炎:有变应原,初次接触5~7天,再次接触而出现 常见症状:红斑,重者红肿、水疱、糜烂、渗出。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化妆品刺激性皮炎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 化妆品痤疮 指由化妆品引起的面部痤疮样皮疹 。 常见症状:1周至1个月后发病,表现为在涂搽部位出现粉刺,停用化妆品则消退,再用则复发。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指应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以色素沉着较为常见,多发生于 面、颈部,可单独发生,也可以和皮肤炎症同时存在,或者发生在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之后。 常见症状:在使用化妆品1~4个月,逐渐出现淡褐色或褐色的密集斑点。 化妆品皮炎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 化妆品毛发损伤 指应用化妆品后引起的毛发损害,对毛发本身和毛囊的正常结构和功能的破坏。 常见症状:临床上可表现为发质的改变和断裂、分叉和脱色、质地变脆、失去光泽等,也可以发生程度不等的脱发。 化妆品甲损伤 指应用指甲化妆品所致的甲本身及甲周围组织的病变。 常见症状:表现为指甲质地变脆、失去光泽、软化剥离等,若不及时治疗可能引起难看难治的灰指甲。 化妆品皮肤病处理原则 化妆品风险控制与管理 第二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化妆品法制化管理 一、化妆品卫生监管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卫生规范》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二、卫生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查处以下违禁化妆品: ⑴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⑵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⑶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⑷未取得卫生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⑸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⑹未取得卫生部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的进口化妆品; 第二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制定目的 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①、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②,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③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第五十六条对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 第三节 《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化妆品卫生规范》范围 二、化妆品的卫生规范的主要内容 ? 总则 (规定化妆品原料及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 毒理学试验方法 ? 化妆品卫生化学检验方法? 化妆品微生物检验方法 ? 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 1、对化妆品的一般要求 在正常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化妆品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2、原料要求 化妆品原料必须符合要求,即 : 1286种禁用组分、73种限用组分、56种限用防腐剂 、28种限用防晒剂 、156种限用着色剂 以及93种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 《条例》与《规范》中禁、限用物质对比(种) 3、对终产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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