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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益信托业务 公益信托是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将来的不特定的多数的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 (一)与私益信托比较 1、目的不同 2、设立不同 3、监督不同 4、终止不同 一、公益信托的特点 (二)与公益法人比较 公益法人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而公益信托的设立不行注册登记,不是法人; 公益法人要设置专职董事和职员及办事场所,开销的费用较大,而公益信托则与之相反; 公益法人是以永久性为前提设立的,公益信托则没有永存的必要; 公益法人受民法的限制,而公益信托主要受《信托法》的限制。 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规定: 公共利益目的,包括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设立公益信托及确定其受托人,必须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 二、公益信托的目的 公益信托的主体(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管理人、受益人和经营委员会。 (一)委托人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法人作为委托人要视其性质而定。 (二)受托人 个人和法人均可,但实际上多为信托机构或信托银行承担; 完成一般事务:信托财产的管理、日常的经营等; 完成特有事务:编制事业计划、收支预算和决算,募集赞助人,提供资助金,与信托管理人、经营委员会、管理机关的联络,编制信托事务和财产状况的公告等。 三、公益信托的主体 (三)受益人 受益人是一种“既定未定”的情况 例外的也有存在指定的受益人,但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其为公益信托——多半是以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公共法人等作为受益人。 (四)信托管理人 鉴于公益信托没有特定的受益人去监督受托人活动,为防止受托人滥用权力、侵犯公益财产而由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确定或公益事业管理机关选任。 (五)经营委员会 由于公益信托目的有关的各领域的有学识、有经验的人士组成的,负责向受托人提出最适当的受益人的意见。 (一)公共基金信托 公共基金信托是为了实现公共基金的宗旨而设立的信托,它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社会公众信托 是指对由某一特定范围内的公众为了该范围内的人的利益而捐赠的款项(公共基金)进行管理和运用所设立的信托。 委托人:捐款者或捐款组成的基金 受益人:该特定范围内的所以社会公众 受托人:由信托机构担任,单一受托或共同受托 专门委员会:负责对信托财产进行有利于受益人的合理分配 四、公益信托业务种类 2、专项基金信托 是由宗教团体、专业协会、互助会、市民俱乐部或其他类型的社会团体设立的一种共同基金。 基金委托给金融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 专门委员会对基金的使用和分配负责把关。 (二)公共机构信托 是指为了公共机构(如学校、医院和慈善组织)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 委托人:一般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受益人:一定是从事慈善性事业的公共机构; 受托人: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在符合公共机构的宗旨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地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捐款扣除用于机构正常开支。 (三)慈善剩余信托 捐款者(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要求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自身和其家庭的生活,而将其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的慈善性机构。 捐款人委托某慈善机构代为管理,该慈善机构与信托机构订立信托协议。 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慈善剩余信托有: 1、慈善剩余年金信托 受益人被称为年金受益人,是捐款者自己或其遗嘱中被指定的人; 年金受益人可获得以年金形式的不低于信托财产6%的信托收益,死后则信托财产本金和剩余收益归某一特定的慈善性机构。 2、慈善剩余单一信托 是慈善剩余年金信托的一个变体; 规定受益人每年可达到相当于一定比例的(不低于6%)按当年市价计算的信托财产的净值; 目的是为保证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益不因通货膨胀而减少,使受益人的生活确实能得到保障。 3、共同收入基金信托 指慈善机构将小额捐款集中起来,构成共同收入基金,并将它进行信托。每个捐款人生前得到一定比例的收益以维持生活,死后所有的信托剩余将转给该慈善机构。 (四)公共机构代理 指信托机构为那些不能或不愿办理信托业务的公共机构提供的代理业务。 1、捐款代理 2、现金管理代理 3、保管代理 4、账目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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