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区别.doc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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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 . 1.公约的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适用于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维斯比规则》适用于两个国家港口之间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每一份提单,《汉堡规则》它不仅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 2.提单的证据效力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该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根据这一规则,承运人有权提出反证,否定提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维斯比规则》规定当提单已经转给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也就是说,在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提单对于善意的受让人来说则是最重证据。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不同 《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的赔偿,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100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维斯比规则》规定将赔偿金额从原来的100英镑改为双重限额,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为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限。《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条款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4.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的定义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5.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 6.诉讼时效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1 年,以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算,《维斯比规则》除坚持《海牙规则》的1年诉讼时效外,规定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即使1年期满后,承运人仍有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向第三人追偿。《汉堡规则》将诉讼时效延长至2年,另外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偿诉讼时效的规定。 7.对承运人迟延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延迟交货未作任何规定。《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 8.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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