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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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0— 中国联通黑龙江省分公司 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版) 总则 为了构建具有竞争力的中国联通市场营销渠道体系,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促进业务的发展,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稳固的渠道战略联盟,同时提高对社会渠道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社会渠道是中国联通营销渠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联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以运营商为核心、面向最终客户的产业价值链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分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的管理。 各地市分公司应在本办法基础上,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社会营销渠道定义 本办法中的社会营销渠道是指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代理销售中国联通的产品和服务,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外部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商”)。 依据代理商与客户接触方式的不同,将社会渠道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社会实体渠道、社会直销渠道和社会电子渠道。 社会实体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通过门店、专区/专柜等实体营业服务场所接触客户,代理销售中国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社会直销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无实体营业服务场所,采用人员直销方式代理销售中国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社会电子渠道是指与中国联通签署业务代理协议,采用互联网、电话、电视等电子化手段代理销售中国联通产品或服务的社会渠道。 代理商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 代理商管理原则 对代理商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在合作期间实施考核管理。 依据代理商的规模大小、地域属性等进行分级分类;对不同级别的代理商,实施差异化的保证金、信用额度及渠道拓展服务费政策。 对代理商实施统一行为规范管理,对代理商经营行为准则、业务标准、服务标准、人员管理、宣传方式、相关财务等进行规范与考核。 代理商管理职责分工 省公司社会渠道运营中心 负责制定社会渠道总体原则和总体规划;负责制定社会营 销渠道管理办法,明确代理商管理原则,准入资质要求、条件与退出流程;负责制定社会渠道分类分级的原则与办法。 (二)地市分公司社会渠道运营中心 负责制定本地社会渠道发展规划;负责在省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相应细则;在省公司社会渠道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三)其他社会渠道管理部门 负责根据制定的发展规划,开展社会渠道的建设、代理协议签署及日常管理;负责具体执行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和各项实施细则。 代理商准入、协议变更、续签与终止 代理商准入基本条件 资质要求 中国联通各级代理商必须是法人实体或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不允许发展自然人代理。 法人实体主要指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公司)、合伙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政部门核准的社会团体。法人实体、其他组织的认定材料参见附件1。 无违法或违规经营的不良记录。 认同中国联通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愿意按双方协议要求接受中国联通的管理。 中国联通各类各级代理商必须有固定的办公或者销售、服务场所,符合国家关于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的能力,同时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专业的销售及服务队伍资源、客户资源、销售渠道资源、技术支持能力等。 代理商准入流程(参见附件2)包括初步接触、访谈考察、综合评估、签约并进入考察期、考察期满评估和日常管理评估六个步骤,其中签约协议(模版参考合同管理系统总部关于实名制和折扣销售分别制定的模板)应对代理业务种类、代理区域、用户信息登记与安全等做出明确规定,代理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代理期限可根据代理业务年度考核进行续延。 新招募的代理商原则上应在代理协议签署生效后即缴纳初始保证金。严格禁止代理商向客户收取保证金或变相将保证金费用转嫁给客户的行为。代理商保证金与信用管理要求参见附件3。 各分公司在确认保证金到账后,可根据代理商要求提供代理资格授权文件,即《代理资格证明》(模版参见附件4)。《代理资格证明》的有效期限应与代理协议保持一致。 根据代理协议的业务种类、代理范围、渠道规模等,各级公司应给代理商提供相应系统工号,并根据其代理业务种类、规模变化及时增加或关闭系统工号等。 代理商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注册信息、法人代表等相关信息时,须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其中代理商公司名称变更须比照招募时的报备材料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到期前,各级公司需对代理商在协议期内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通过的代理商可续签协议。 代理商合作终止分为主动终止、自动终止与被动终止三种。主动终止是指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提出终止协议请求。自动终止是指协议期满后表示不再续签协议。被动终止是指在协议期内由中国联通提出的终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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