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施工工艺标准编写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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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施工工艺标准编写指南 为统一施工工艺标准的编写,确保施工工艺标准的编写质量,指导编写施工工艺标准,规范施工工艺标准的编写内容和格式,特制定本指南。 一、工艺标准的编写原则 在编写工艺标准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 工艺标准的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2. 一个工艺标准应主要针对某个分部(子分部)中的分项工程编写,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3. 工艺标准文本中不应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4. 工艺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国家现行规范、规程的要求; 5. 工艺标准中高于国家现行规范、规定要求的部分应用红颜色字体标出; 二、工艺标准的编写内容 工艺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1.前引部分(仅用于分部(子分部)工程) 1)封面; 2)扉页; 3)前言; 4)目次; 5)总则 2.正文部分(适用于每个工艺标准) 1 适用范围 2 基本规定 3 施工准备 3.1 技术准备及要求 3.2 材料准备及要求 3.3 主要机具 4.4 作业条件 4 施工工艺 4.1 工艺流程 4.2 操作工艺 5 质量标准 5.1 主控项目 5.2 一般项目 6 成品保护 7 安全、环保措施 7.1 安全措施 7.2 环保措施 8 质量记录 三、工艺标准的文本要求 工艺标准的文本格式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8]18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编写。 附件: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 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 标准构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第七条 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标准用词说明; 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 前引部分 第八条 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案号。 第九条 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 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钢结构 设计 规范 (对象) (用途) (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第十一条 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制的,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六、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七、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标准的前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订(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 二、概述标准编制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对修订的标准,还应简述主要技术内容的变更情况; 三、当标准中有强制性条文时,应采用“本标准(规范、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同时还应说明强制性条文管理、解释的负责部门; 四、标准的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构,以及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单位名称、邮编和通信地址; 五、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必要时,还可包括参加单位名单。 第十三条 参加单位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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